南漳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了吗?
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不知南漳的各“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标价了没有?也不知监管部门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了没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bbs.nzkd.com/data/attachment/album/201105/02/192522ayd46zlnbyanr530.jpg 本帖最后由 冰山上的嫖客 于 2011-5-5 22:13 编辑
标出来了你叫我吃撒子去啊 没有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wzg27e {:7_479:}{:7_479:}{:7_479:} 猫腻多者呢 这会害惨老百姓的
开发商一开始就把价格标的高高的,反正只准在申报的价格里面任意调价, 都是小产权,公开个了呀 新淫,来了 最新消息,中央华府多层(6层)(1-4#楼)开盘价3050-3080元/平方,已经赶超电梯房 金地中海金隅等12家房企违规标价被罚363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4日 17:22 国家发改委网站
为了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实施,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派人赴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西安等八个城市, 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50多个在售楼盘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从本次检查情况看,八城市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总体良好,大部分在售楼盘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了明码标价公示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标”,标价内容齐全。
检查也发现,少数房地产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查出的问题,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正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对于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的,按照未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00元的罚款;对于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的,按照已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3000元的罚款。
现将检查发现的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一、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君华又一城”项目,售楼处价目表使用“成交价”标示销售价格,但部分已售房源标示的“成交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处以50万元的罚款。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保利花园”2期项目、成都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祥云”项目,部分已售房源明确标示已售状态,同时标示的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对消费者有明显的误导性,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荣德棕榈阳光”项目,有10套房源使用“原价、一口价”、“原总价、一口价总价”等价格术语标价,其中部分房源并未出售,不存在所谓的原价或原总价,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万虹花园”项目,在售的139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9.5万元的罚款。金地集团(6.28,0.09,1.45%)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地自在城”项目,在售的5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2.5万元的罚款。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泽轩、怡润轩”项目,在售的12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万元的罚款。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源名都”项目,在售的12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万元的罚款。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开发的“金域蓝湾”项目,在售的9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三、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中海紫藤苑”项目、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隅观澜时代”项目,分别有122套、67套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依法拟处以36.6万元、20.1万元的罚款。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润丰•水尚”项目,有61套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且未明确标示销售状态,依法拟处以18.3万元的罚款。
上述12个案件,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已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计拟处以363.5万元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查处并公布上述案件的目的在于提醒所有商品房经营者,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必须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必须一次性公开所有可售房源,准确标示每套房源销售状态,不得捂盘惜售;已售房源应标示销售状态,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标价语言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严谨,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者模糊性语言标价,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对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热情接听消费者投诉,快速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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