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0湖北生育二胎新政策有如下规定: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样啊~看来我应该可以要2个宝宝了~哈哈~ 一个宝宝都吃不消,还要两个 本帖最后由 一个草民 于 2011-10-21 14:22 编辑
有一个城镇户口育龄妇女生育两个儿子后与丈夫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哺养一个。后妇女又与一未婚男青年结婚,请计生局同志看看,还能再生一个孩子吗? 本帖最后由 茶山情歌 于 2011-10-21 19:07 编辑
一个草民 发表于 2011-10-21 14: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一个城镇户口育龄妇女生育两个儿子后与丈夫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哺养一个。后妇女又与一未婚男青年结 ...
可以。但要按照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经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2009年3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对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减去了“并丧偶”这个条件。) 楼主上传的可不是最新《条例》哟! 两个都是再婚的人之间会出现一个特殊的情况:他的孩子和她的孩子打他们的孩子{:7_485:} 给我一杯忘情水 发表于 2011-10-21 1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计生委都是一群吃干饭的。这是我从另一个地方转的一个帖子,请大家共参。30#
发表于 2011-10-10 20:42:3 ...
wzg11e {:7_487:} {:soso_e179:} 南漳户口生第二个罚款多少的? {:7_486:} 哎,这个~生了要管才好。
很多人生了老二,都放任老大"自生自灭",学习也不管,孩子脏的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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