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王子 发表于 2012-1-2 18:43

法院判决南漳县政府违法 县政府应对措施是什么?



   
2011年7月,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受害农民因县政府违法征收自己承包的38.8亩菜地建房一事,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判决书已于12月22日送县政府。但县政府根本不在乎。12月29日,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通知公安及县直机关干部参加第二天的强行推田工作。12月30日上午好几百人进场,将农民的38.8亩蔬菜一扫而光

下面是现场照片














langziaqi 发表于 2012-1-2 19:07

唉,有人欢喜有人愁。

多普达 发表于 2012-1-2 19:42

{:7_482:}

孔子 发表于 2012-1-2 19:55

本帖最后由 深海 于 2012-1-4 11:14 编辑

朋友,你知道县委书记、县长是谁吗?
告诉你

五林森 发表于 2012-1-2 19:58

我不知情理,不知该说什么

军军 发表于 2012-1-2 20:09

{:7_486:}

王欢 发表于 2012-1-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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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 发表于 2012-1-2 21:04

球的作用

网事如烟 发表于 2012-1-2 21:23

{:soso_e105:}

子心 发表于 2012-1-2 22:25

敢怒不敢言{:soso__4807598814714678596_1:}

唸啐啐 发表于 2012-1-2 22:29

{:7_482:}

小小先生 发表于 2012-1-2 22:47

唉...天朝社会!!!

诸先生 发表于 2012-1-3 09:59

   法院判决确认南漳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如果我猜的没有错的话,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被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县政府领导对其的理解,可以说是完全错误,这一条的关键是,要看损害的是不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是就不受保护。大家知道,这38.8亩菜地,是私人老板买下后建房子用的,为的是个人谋取商业利润(这中间不排除有个别领导的投资),连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边都粘不上。
      这块地是菜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说得清清楚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能改作他用的。南漳县人民政府领导为了非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保护其私利,动用公安干警和机关干部带机械进场抡占农民的土地,实在有损政府形象。

要正义不要邪恶 发表于 2012-1-3 11:12

政府领导不投资只有鬼才信,只不过是不出钱,只要全力而已

三个人 发表于 2012-1-3 11:17

本帖最后由 深海 于 2012-1-4 11:16 编辑

发表于 2012-1-2 19:55:18 |只看该作者
朋友,你知道县委书记、县长是谁吗?
告诉你,

三个人 发表于 2012-1-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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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棋牌 发表于 2012-1-3 13:56

哎,杯具啊

Aragom 发表于 2012-1-3 14:40

又要出名了啊!!

狼的传说 发表于 2012-1-3 17:59

狗日的,一群畜生!

美丽的声音 发表于 2012-1-3 18:45

z这帮畜生啊

美丽的声音 发表于 2012-1-3 18:46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010-68579889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邮编:100859

决尘 发表于 2012-1-3 18:48

美丽的声音 发表于 2012-1-3 18: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z这帮畜生啊

畜牲一群,比国民党,还不是人。

百姓 发表于 2012-1-3 19:34

本帖最后由 深海 于 2012-1-4 11:17 编辑

不知省、市组织部门是怎么考察的,真是人民的不信,地方的灾难、党的悲哀。

wzcsl1985 发表于 2012-1-3 21:05

找事 古人都晓得 君要臣死 臣不得不死在当今天朝 你敢告政府 ?搞不死你

wzcsl1985 发表于 2012-1-3 21:05

小心过段时间 就有混混拿弹弓打你家玻璃

百姓 发表于 2012-1-4 05:58

本帖最后由 深海 于 2012-1-4 11:22 编辑

朋友,你知道县委书记、县长是谁吗?
告诉你,

荆山翁 发表于 2012-1-4 08:53

路过!

但是太多 发表于 2012-1-4 10:15

事实是:人民法院已判决南漳县人民政府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276.77亩、22.47亩菜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确实不少 发表于 2012-1-4 10:28

{:7_486:}

确实不少 发表于 2012-1-4 10:31

征收是可以,不过应该赔偿菜农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赔偿合理,也该是合法的吧?毕竟菜农只是承包而已。只是这种方式确实恶毒,你们县政府也太有才了。{:soso_e107:}{:soso_e117:}

板桥人在东莞 发表于 2012-1-4 10:54

要相信党,党是对的!

确实不少 发表于 2012-1-4 10:56

不过,比起强拆,还是要人性化一点,起码这一季的菜保住了。{:soso_e128:}

与君同乐 发表于 2012-1-4 11:00

{:soso_e171:}

诸先生 发表于 2012-1-4 18:50

实际上美联也是一个受害者,为了买这38.8亩地,也许没有少划钱,拉关系请客送礼,吃喝玩乐等非正常性的支出,在目前这种世道,一般不会低于总投入的15%。

军中男人 发表于 2012-1-5 11:28

钱给了,老百姓字也签了。就不应该乱搞了

论语 发表于 2012-1-5 11:57

解放前,四川黄始人,钱给了,喜儿的老爹字签了,指头印也按了,就不应该乱搞了

南漳韵达快递 发表于 2012-1-5 12:53

焦点访谈那天来啊

恨天 发表于 2012-1-5 16:27

政府也要听党的话呀

孔子 发表于 2012-1-6 09:07

军中男人 发表于 2012-1-5 11: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钱给了,老百姓字也签了。就不应该乱搞了

      楼主:你要知道,农民的责任田就是农民的工作岗位,就是农民的饭碗。你是单位上的员工,就好比你自己的办公室,自己的饭碗一样。为了建设,政府收走了他们的责任田,就收走了他们的工作岗位,他们就没有了饭碗,给点补偿不作安置,那他以后如何生存?所以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十五条规定……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该规定的核心是“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和安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说只给补偿不安置,以补偿代安置,这是违反国发28号文件规定的。
         你也许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国家事业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将心比心,如果机构改革人员精减,你所在的岗位撤销,改革的需要,要求你离开工作岗位,削官为民。对其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你钱(即:每年一个月工资,最高十二年),以后什么都不管了,自谋生路,你愿意吗? 我可以恳切的说:你没有这个思想境界。将心比心,如果机构改革,你能同意削官为民,按政策领取12个月工资后,从此不在找了,那你才够格说:“钱给了,老百姓字也签了。就不应该乱搞了”这句话

我在天涯 发表于 2012-1-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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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3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相关资料: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2082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200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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