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在没有了 发表于 2012-4-13 13:23

贪污160余万终无罪,谁玩弄法律股掌?[转载]

  
  石小红被捕了,员工拍手称快
  
  湖北孝感孝市南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孝感市孝南区支公司里,由于该公司正义之士实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孝南区检察院认真履责,立案侦察。经过办案人员多方侦查,掌握了大量该公司经理石小红在任职期间,指使手下有关人员截留国有资金,设立“帐外帐”进行大肆贪污和挥霍,累计金额达160余万元,的证据,在2007年8月对石小红进行依法逮捕。得此消息,举报人和公司员工拍手称快,都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为国企除掉了一条大蛀虫。。
  
  一审判决,石小红被被判11年
  
  石小红,男,生于1966年5月,2004年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孝感市孝南区支公司经理。由于检察机关掌握了石小红任职期间贪污、截留国有资金、私设小金库、大肆挥霍,并在办案人员对孝南区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夏某调查期间,石小红指使夏某烧毁记载其贪污和挥霍事实的所有证据,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在2008年5月20日,孝南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石小红有期徒刑11年。在法律终于对犯罪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后,人们都感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群众中也大大提升了,这也无形中给人寿保险公司机关和全体员工上了最深刻的一课。
  
  三年六判,中院终审判决无罪
  
  就在罪犯终将得到应有惩罚的时候,2008年10月20日,发回重审的石小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举报人和公司员工都感到不解,人证物证俱全,材料正确,数目巨大的挪用公款贪污罪,怎么罪行一下从11年减到4年呢?接下来的几庭重审戏剧性的变化,让公司员工彻底失望了:2009年8月6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2010年1月21日,以挪用资金罚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5月5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2011年7月27日,孝感市中院终审判决石小红无罪!!!
  
  有罪变无罪,质疑与解惑
  
  石小红真的无罪吗?人们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几场庭审,证人,材料清清楚楚,可谓是犯罪证据确凿,铁证如山。可经过三年的六审判决最终竟然无罪释放了?难道石小红是真的无罪吗?答案就在一次酒后石小红亲口道出了原因:其一,他连襟许某在市人大法工委工作,假人大法律监督之权,给审判机关施行压;其二,他把隐匿的贪污资金,在审判法官中打点,最终换来的审判法官的高抬贵手。
  
  编外音:
  
  我国法系是成文法系,法律是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在我国,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旦触及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在石小红和他的背后官员的操控下,让法律在权、势、钱面前低眉折腰,肆意践踏。当看到石小红一伙春节期间,在武汉市区用贪污资金购置的豪宅里举杯庆祝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孝感市孝南区支公司员工们心里在滴血。石小红案在社会上已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司法机关形象带来了极大损毁了。因此,恳请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监督,追查法官的腐败行为,自我纠正错误判决结果;恳请检察机关继续履行抗讼职能,还法律以威严。
  
  附:选几张石小红案的判决书以作参考,由于太多,不作列举,以免耽误网友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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