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09:27

无耻的南漳城建

对于那些什么都没有证件的而且是新占耕地的违建户。有关系在打点拖。你们睁一眼。闭一只眼。做做样子。儿有的差旧换新。没有关系。没送礼的。千方百计的阻难。你们这么做。就不怕遭天谴吗。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09:34

南漳县城乡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3年3月11日 | 浏览62 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或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查处,其中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和涌泉工业园规划区)违法建设由县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以外由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查处;违反《建筑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查处;违反《水法》、《防洪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水利部门牵头查处。

第二章 违法建设种类

第四条 违法建设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㈠营利开发违法建设。一是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建设;二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建设;三是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建设。
㈡村(居)民违法建设。一是村(居)民拆旧建新,在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二是村(居)民无土地、规划许可手续进行的违法建设;三是村(居)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规划许可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加层的违法建设。
㈢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等违法建设。不按规划要求,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违法建设,变生产经营建设为商业性质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超层、超面积、超建设密度与容积率、不按建筑要求退距等进行的违法建设。
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一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进行的办公楼、社会公益类楼堂馆所违法建设;二是未按规划许可,超楼层、超面积或进行非办公与社会公益类性质的违法建设。
㈤在城镇规划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功能,将非经营用房改成经营用房的违法建设。
㈥未经规划许可、未按规划许可或规划许可到期后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五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第六条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在其接受处罚、补交所有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溢价部分后,按程序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七条 具体处理办法。
㈠营利开发违法建设。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没有出售的违法建设房屋,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处罚款。对已出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2、因建设需要征收已购买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居住生活证据)违法建设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
3、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㈡村(居)民违法建设。
1、因建设需要征收违法建设房屋的,村(居)民属危房改造拆旧建新还建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超建部分不予补偿。
2、因建设需要征收村(居)民新建房屋的,属违法建设但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与规定的,对符合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3、不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与规定,擅自进行新建、改扩建的,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予以限期拆除,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因建设需要拆除的不予补偿。
㈢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等违法建设。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已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未销售的,没收实物。
2、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其接受处罚、补交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溢价部分后,按程序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因建设需要征收的,不予补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格80%进行补偿,超规划许可部分不予补偿。
3、已出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的,购买者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居住生活证据),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
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已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未销售的,没收实物。
2、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其接受处罚、补交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溢价部分后,按程序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因建设需要征收的,不予补办手续,符合规划许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格80%进行补偿,超规划许可部分不予补偿。
3、已出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的,购买者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居住生活证据),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
4、纪检、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㈤改变建筑结构和功能。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㈥临时建筑。
未经规划许可、未按规划许可或许可到期后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中心城区和涌泉工业园规划区范围。
㈠中心城区范围。中心城区规划5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包括:徐庶庙村、花石桥村、船湾村、便河村、文笔峰村、和平桥社区、水镜庄社区、桐树店村、南背村、车家店村、李家院村、沙河村、狮子包村、榆树岭村、肖溪沟村。
㈡涌泉工业园范围。涌泉工业园规划23.24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包括:邓家集村、舞旗山村、方庙村、邹湾村、白马山村、马家洲村、木林村、沙河村、清河管理区三分场所辖行政区。
第九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违反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功能分区界线范围和土地使用性质,侵占绿线(城市绿地系统所涉及的各类绿地)、蓝线(江、河、湖、库、潭、堰等水面)、紫线(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等)、黄线(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地上及地下工程)、红线(城市主干道红线、次干道红线、支道路红线及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路、停车场等各级各类城市交通设施用地范围之界线)等规划控制界线的。
2、与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不符,且导致城乡所控制的视觉景观通廊和电子通讯廊道受阻,或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受阻的。
3、与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密度不符,且导致用地内或相邻建筑间距不能满足建筑消防、抗震、日照采光和通风等刚性技术规范的要求,或造成绿地率降低幅度较大且无法改正或难以补救的。
4、与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容积率不符,且导致建筑不能满足规划、消防和抗震等刚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十条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一条 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二条 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处罚机关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罚款,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十五条 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管、公安、物价、税务、水利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09:35

南漳县城乡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3年3月11日 | 浏览62 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或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查处,其中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和涌泉工业园规划区)违法建设由县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以外由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查处;违反《建筑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查处;违反《水法》、《防洪法》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水利部门牵头查处。

第二章 违法建设种类

第四条 违法建设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㈠营利开发违法建设。一是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建设;二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建设;三是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建设。
㈡村(居)民违法建设。一是村(居)民拆旧建新,在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二是村(居)民无土地、规划许可手续进行的违法建设;三是村(居)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规划许可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加层的违法建设。
㈢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等违法建设。不按规划要求,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违法建设,变生产经营建设为商业性质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超层、超面积、超建设密度与容积率、不按建筑要求退距等进行的违法建设。
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一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进行的办公楼、社会公益类楼堂馆所违法建设;二是未按规划许可,超楼层、超面积或进行非办公与社会公益类性质的违法建设。
㈤在城镇规划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功能,将非经营用房改成经营用房的违法建设。
㈥未经规划许可、未按规划许可或规划许可到期后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五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第六条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在其接受处罚、补交所有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溢价部分后,按程序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七条 具体处理办法。
㈠营利开发违法建设。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没有出售的违法建设房屋,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处罚款。对已出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2、因建设需要征收已购买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居住生活证据)违法建设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
3、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㈡村(居)民违法建设。
1、因建设需要征收违法建设房屋的,村(居)民属危房改造拆旧建新还建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超建部分不予补偿。
2、因建设需要征收村(居)民新建房屋的,属违法建设但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与规定的,对符合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3、不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与规定,擅自进行新建、改扩建的,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予以限期拆除,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因建设需要拆除的不予补偿。
㈢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等违法建设。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已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未销售的,没收实物。
2、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其接受处罚、补交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溢价部分后,按程序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因建设需要征收的,不予补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格80%进行补偿,超规划许可部分不予补偿。
3、已出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的,购买者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居住生活证据),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
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已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未销售的,没收实物。
2、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其接受处罚、补交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溢价部分后,按程序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因建设需要征收的,不予补办手续,符合规划许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格80%进行补偿,超规划许可部分不予补偿。
3、已出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的,购买者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居住生活证据),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进行补偿。
4、纪检、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㈤改变建筑结构和功能。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㈥临时建筑。
未经规划许可、未按规划许可或许可到期后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中心城区和涌泉工业园规划区范围。
㈠中心城区范围。中心城区规划5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包括:徐庶庙村、花石桥村、船湾村、便河村、文笔峰村、和平桥社区、水镜庄社区、桐树店村、南背村、车家店村、李家院村、沙河村、狮子包村、榆树岭村、肖溪沟村。
㈡涌泉工业园范围。涌泉工业园规划23.24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包括:邓家集村、舞旗山村、方庙村、邹湾村、白马山村、马家洲村、木林村、沙河村、清河管理区三分场所辖行政区。
第九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违反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功能分区界线范围和土地使用性质,侵占绿线(城市绿地系统所涉及的各类绿地)、蓝线(江、河、湖、库、潭、堰等水面)、紫线(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等)、黄线(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地上及地下工程)、红线(城市主干道红线、次干道红线、支道路红线及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路、停车场等各级各类城市交通设施用地范围之界线)等规划控制界线的。
2、与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不符,且导致城乡所控制的视觉景观通廊和电子通讯廊道受阻,或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受阻的。
3、与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密度不符,且导致用地内或相邻建筑间距不能满足建筑消防、抗震、日照采光和通风等刚性技术规范的要求,或造成绿地率降低幅度较大且无法改正或难以补救的。
4、与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容积率不符,且导致建筑不能满足规划、消防和抗震等刚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十条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一条 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二条 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处罚机关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罚款,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十五条 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管、公安、物价、税务、水利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09:40

我们买不起商品房。只有自己盖。你说不让盖,可以,我不盖。但是那么多在盖的,而且是新占耕地的。你们难道没有看到吗。做事要公平一点吗。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09:42

你们成天开着执法车,到处晃悠。在你眼皮子底下你敢说没看见,如果是真的没看见。我建议你要去看眼科大夫了。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09:45

好多人趁着春节放假那几天。还有节假日时间。就盖起来了。也没有见你给他推到。

先看看 发表于 2013-3-17 10:16

{:soso_e179:}

玉溪山WXF 发表于 2013-3-17 10:55

{:7_492:}

水境难眠 发表于 2013-3-17 11:00

城建人就是这样办事的

水深莫测 发表于 2013-3-17 11:03

水境难眠 发表于 2013-3-17 1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城建人就是这样办事的

成贱人    就是这样办事的

信义和信息中介 发表于 2013-3-17 11:43

连锁店 发表于 2013-3-17 12:18

{:soso_e179:}

lch1112 发表于 2013-3-17 13:43

{:soso_e170:}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14:08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你们这帮蛀虫,早晚会遭报应的

CCW1993 发表于 2013-3-17 15:04

楼主,你不晓得找个城建系统领导当老丈人嘛,那样想怎么盖就怎么盖。看看军翔百货那里铁棚子,城建局长大人的老表盖的,牛B闪闪,。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7 15:52

习总说过。要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想说两句 发表于 2013-3-17 19:34

{:7_486:}

真的自己 发表于 2013-3-17 20:10

城建这些事,都是钱的祸。

军中男人 发表于 2013-3-17 20:26

城建就是狗养的,自家的老房子有证升个层都不让,别人另起新地没证却能盖起来,你们是属狗的,专欺负没钱的的的走狗

学会 发表于 2013-3-17 20:28

盖房子这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刘有凡 发表于 2013-3-17 21:07

{:soso_e179:}

huplzhp2000 发表于 2013-3-18 11:19

{:soso_e179:}{:soso_e179:}{:soso_e179:}

女医生 发表于 2013-3-18 14:25

也只能发发牢骚!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18 15:43

我没有背景没有后台。但是我还有言论自由这个权利,感谢水镜论坛这个平台,感谢水镜论坛的网友的支持,让我们来共同揭露社会的不公平事件。

cheney1130 发表于 2013-3-19 09:31

顶{:7_485:}

975638198 发表于 2013-3-19 10:21

{:soso_e133:}

csq25008 发表于 2013-3-22 14:01

{:7_493:}{:7_493:}{:7_493:}

杨家将 发表于 2013-3-23 17:58

我只想问一句。对于今年春节盖起来的房子要不要推到。

乐万佳服务中心 发表于 2013-3-24 16:28

{:7_486:}

信义和信息中介 发表于 2013-3-2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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