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先生 发表于 2017-7-28 09:50

      我不知道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对法院的判决是如何想的,总之一条,生效的判决必需履行,行政机关应带头。
   本案实际很简单,没那么复杂。矛盾的焦点,据我所知,就两条,一是补签协议,二是对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予以补偿。
   第一条应该说很简单,他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需要作的事,为何不作呢?第二条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应给予补偿,也是法律规定。若对别人提出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自己拿不出新的文件规定,应先予认可,至于补多少,应放下架子主动与相对人协商,各自退一步,问题不就解决了。
   6月12日的听证会是红旗校园教师团购房规划听证,那么四邻协议和规划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问题应是听证会的主题,听证会应围绕协议补签和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的补偿问题,听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合理合法诉求就地一解决,就完了,然而,听证会该做的事未做,无需做的事是大唱厥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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