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下面的贴子,认识县规划局
请大家看看下面的贴子,认识一下南漳县规划局南漳县高级中学红旗校园商品房规划案,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决违法,2017年6月19日,一网友,针对被告规划局主持招开的听证会,在水镜论坛发了《建议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看看下面的法律法规 减少误判》的帖子,学习内容: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上述规定,一是告诉,行政官司,被告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就得向法庭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告诉,行政官司,被告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例如,你们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再收集或补办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三是告诉,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示或同意被告再收集补办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反之,法院违法。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照这两条的规定,不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合法也好,还是不合法也好,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赔偿或补偿。
上述条款,应该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领导及相关人是看到了的。
2017年7月11日,一位名叫“37度男人”的网友,在回贴中写到:
可能大家对此事件不甚了解,但是各位网民关注家乡的法制建设进程,监督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事的精神值得敬佩。此事件争论焦点,或者说版主最终目的,在帖子最后表述的非常清楚:“依照这两条的规定,不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合法也好,还是不合法也好,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赔偿或补偿”。其获得建设方或审批方的经济赔偿,是诉讼的主要目的。但是,原告诉求中,要求80万左右的降低原告方日照时间的赔偿诉求被法院驳回,原因是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地方出台的各类规划设计技术规定,在本地区冬至日满足3小时日照,即为合法合规。原告方断章取义,自认为只要相邻建设行为对自身产生了影响,不管现状能满足3小时还是4小时5小时,反正是比新建楼房建设之前降低了日照时间,就应该获得赔偿,此诉求显然不合法不合规更不合理。一句话说白了吧,就是我建了房子,周围莫想再建了,谁建跟谁扯皮,谁批跟谁死磕,拿钱来说话,不拿钱咱们就扯呗!今天告学校、明天告国土局、后天告规划局。告输了赢了没关系,再找信访局,反正有的是时间,赔偿的钱拿到手是最终目的。相信每一个正直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公道自在人间!
对其,建议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看看法律法规 减少误判的网友回复到:
37度男人网友,我不知道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借此机会我再说一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请注意,这中间有“采光”二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已明确告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其具体行为合法也好,不合法也罢,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不要搞错了,这是法律规定,不是我说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你们的规划,哪怕是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一分钟,那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你的观点是什么呢?从你的回贴中看得出,你是认为只要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合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应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问,你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把法律条文拿出来让人们看看。不要坐在办公室瞎想。老是纠缠几个小时不几个小时,没有意义,不管怎么说,规划降低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是事实,对别人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按你观点,那国家搞建都是合法的,损害百姓合法权益,就不该承担民事责任作赔偿?这岂不荒唐吗?
37度男人网友,从你的回贴看,你是在代南漳县城乡规划局说话,对此,我表示感谢。但请你注意,不要坐在办公室,凭空想想,胡说八道,不要把自己的意识强加于别人,这样,不利问题的解决,不利南漳的稳定。下面我说几个问题。
一、你的回贴中说:我们“今天告学校、明天告国土局、后天告规划局”。
我们先不说,告谁不告谁,是别人的权力,你无权干涉的问题。就说“告学校”三个字。请问,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我们告学校的诉状?在此,我劝你,作为国家最基层的一名公职人员,没有必要只听汇报,不调查,坐在办公室胡思乱想,瞎骗,瞎说、瞎写,这有损你的身份。
二、你的回贴中说:我们“告输了赢了没关系,再找信访局”。但我要告诉你,11日我们是到过信访局,但信访局了解情况后,说我们的程序没有错。请你查一下我们写给你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信,从县邮局查实,该信你们是6月22日收到的,依照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你们应在15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请你自己算一算,从6月22日到7月11日是多少天,请问,15日之内,你们答复了没有?我告诉你,如果没有你们的渎职,就没有我们11日到县信访局,你还在说别人这不是,那不是,不觉得可卑吗?
三、你在回贴中说:赔偿的钱拿到手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告诉你,这叫胡说八道,你以为别人都跟你一样,想钱想疯了,只知道钱,请问,法院判规划违法后,结止目前,县城乡规划局找我们谈过吗?没找过、没谈过,你是怎么知道我们是为了钱?前面我说过,不要把自己的想法、自己的观点加给别人。在此,我不得不多说一句,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2016的7月7日答辩状说:“原告房屋的南边,没有规划建筑物,规划的是停车场”,依照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必需与相邻住户签订协议,为什么不签?法院判规划违法,这个协议理应补签,为什么不敢补签,合法正经的事你们不去作,座在办公室胡思乱想撒谎,说人家这、说人家那,说人家是为了钱。你们这样做,不觉得卑鄙吗?不觉得与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不相配吗?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我告诉你,就两条。
一是依照法院关于补救措施的判决,老单元南面地块,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必需对自己2016的7月7日答辩状关于老单元楼南边“没有规划建筑物,规划的是停车场”负责,补签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承担的风险。签协议是我们首当其冲的要求,必需签,没有退路。并且不能格式化,必需是一方起草后,由双方共同修订。
二是对规划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问题,依照《民法通则》83条、121条规定,必需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怎么补偿?补多少?我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不能在用传统的办法,糊涂官打糊涂百姓,稀里糊涂,应补偿多少,补偿多少应分开。我们提出的补偿数额,是应补偿数额,是参照外省的文件规定,按南面窗户面积(平方米)及减少的日照时数(分钟)和国家公布的日均工资的50%(即1平方米、1分钟、100元)计算确定的。九户的窗户面积各不相同,大寒日减少的日照时数,少的是30分钟,多的是230分钟,相差近八倍(若有异议,请到下年度大寒日核对),若你们能拿出湖北省的具体办法规定,我们在从新计算。
应补偿数额确定后,至于补多少,另有别论,在此,我可明确告诉,我们不是铁石心肠之人,也不是瞎子见钱眼铮开之人,要求的那么多,只要你们认为合法,我们也不会要那么多。关键是你们能否放下架子,座下来跟我们土老百姓谈。
上述,不知南漳县规划局的领导及37度男人网友,看后有何感想,有何打算。在此,我可以明确告诉,如果你们觉得继续斗有趣,我们决不后退,一定奉陪到底,这个主动权交给你规划局,我们就来一场猫玩老鼠的活动,玩到些,因我们既有时间,又有能力,还能锻炼锻炼大脑,也是一种乐趣。如果你们不想斗了,你们就转变观念,改变作风,不要总认为自己了不起,大屁股座人,不要续听相关人的胡说八道,应放下官架子,座下来与百姓谈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继续斗,互长知识。不过,37度男人网友,从你的贴子中看得出,你不是学法的,既是学法的也是一个水货,你若决定继续搞,我建议你找一个象样的律师参加交战。
37度男人网友,你所发贴子的最后不是说,“相信每一个正直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公道自在人间吗”?那我们就把问题摆出来,让众人来评说吧!现在网上拉据战才开始,望你有新的回贴出现,我随时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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