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请问违法的规划,是否在其列?
南漳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请问违法的规划,是否在其列?2017年9月1日,南漳县政府专门招开了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会,会议声势大,决心大,严肃具体,深得民心。但人们有一点不明白?黄其洲领导时期,相关部门作出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划(如,规划将漳城人民原来的广场、红旗校园学生体育运动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建商品房等),是否也在治理之列。这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划,特别是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规划,是否应撤销?相关建筑是否应撤除?打铁先得本身硬,这恐怕是检验南漳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试金石。如果,相关部门、相关领导,能从自身做起,相信南漳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一定能顺顺当当的做好。反之只会添乱。 呵呵,法不责众 法院已判决确认规划违法的建设,理应是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之列,为何没动静? 治理,政府机关和官员不带头,光搞百姓,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法院已判决确认规划违法的建设,理应是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之列,为何没动静?治理,政府机关和官员不带头,光搞百姓,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南漳的特点,只许官员点火,不让百姓点灯,官员违法也合法,百姓合法也违法 法院已判决确认规划违法的建设,理应在这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之列,为何没动静? 治理,若不从政府机关和官搞起,先处理自己的事,光搞百姓,难! 当然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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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南漳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只对老百姓,政府和政府官员违法建设是合法的 南漳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那政府违法批建的房子怎么办
党的十八大后,南漳县发改局2013年7月5日南发改投资(2013)13号《关于新建县高级中学(红旗校区)教师住宅楼项目核准的通知》及2014年6月30日南漳县城乡建设局2014000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背离国务院国办发{1995}18号,国家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两文件关于中小学校园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校园内不能建住宅的规定。目前房子已建起,人已入住。对这种明目张胆公开对抗中央政策,公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专项治理,对其,是否应撤除,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受到责任追究?
规划损害相邻住户合法权益,虽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判决书附后),但判决仍是一纸空文,人民不知,法院判决在南漳党政机关及官员面前算老几。
附: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鄂0624行初38-2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
原告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特别授权。
被告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襄阳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文军,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李政远等九人诉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等九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张涛及委托代理人杨述云,第三人襄阳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尤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2014000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显影响原告等人的日照,原告等人为该规划许可的利害关系人。2014年6月30日经被告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初审,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00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没有进行日照技术分析,又没有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该行政许可的建筑物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建成且已入住,原告请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初审,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00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
2、责令被告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担。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子 发表于 2017-10-22 08:03
南漳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那政府违法批建的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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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宏基:这是非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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