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二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收费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二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精神,现对南漳县收费标准清单进行第十二次动态调整。一是对《南漳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中在卫生健康部门项目中新增“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子项,收费标准为“武汉市每支7元,其它市州每支9元”,政策依据为《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二是对《南漳县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部分项目收费文件(文号)进行了对应更新。其中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6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等。《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清单》与《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清单》内容保持一致。
本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清单同步在南漳政府网,方便公众查询监督。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清单规定的收费标准。
附件: 1.南漳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
2.南漳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
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南漳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xls
附件: 南漳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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