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即:(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综上,因为您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挂号牌,交警部门有权扣留车辆,但交警部门应当在执法时出示证件,并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程序实施扣留,从您介绍情况来看,交警部门实体处理上可能没有问题,但在程序上有瑕疵,您可以向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反映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本帖最后由 天使也执法 于 2009-5-7 22:1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