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挑战一: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
6688位受访者认为“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是未来10年的严峻挑战,占受访人数的82.3%
编者引言 虽然惩治腐败是我们党的一贯立场和方针,而且惩治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无须讳言的是,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甚至还呈蔓延之势,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职务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苏共解体和东欧剧变的事实证明,即使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也没有对政权更替的“历史周期率”获得终身免疫力。相反,腐败现象的蔓延却是加速政权更替的催化剂。
因此,胡锦涛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历史任务。”将反腐败提高到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足见党中央对反腐败的紧迫感和腐败危害的危机感。
拨开历史迷雾,我们发现,导致苏联剧变的原因有许多,但有一个被我们忽略的重要原因,就是苏共领导层中的腐败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即他们所攫取的特权和社会财富之多,使社会主义和GCD的外衣已经成为束缚,不便于他们更放手、更放心地去侵占和鲸吞更多的国家财富。可以说,搞垮苏共的主要力量并不是*共分子,而是苏共党内的腐败分子:由腐败导致民心丧失,最终丧失政权。
未来10年,在我们党正处在历史上最兴旺发达的时候惩治腐败顽症,无疑是选择了最佳的手术期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颁布的制度可以说不胜枚举,为什么腐败仍屡禁不止?
惩治腐败是一项世界性的严峻课题。不论东方还是西方,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面对腐败的严重挑战,世界各国政党、政府都在研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对策。
制度反腐是人类反腐的经验总结和历史选择,在人类几千年的反腐实践中,历朝历代也制定过许多制度,为什么最终都因腐败而亡?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颁布的制度可以说不胜枚举,为什么腐败仍如此猖獗?
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对惩治腐败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制度设计不科学;二是制度执行没有刚性;三是反腐败工作没有一部统一的纲领性法律。
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必须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一是制度设计必须持定“无赖原则”。在制度设计时,应有这样一个假设,就是每个人都是“无赖”,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约,才能让其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英格兰著名思想家休谟提出,制度设计要从“最坏”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
二是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具有内在逻辑性。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凡是具有“不可行性”或“低度效益性”的制度,都是可行性不强的制度,除了造成资源浪费和信誉流失外,没有任何正面效益。
三是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只有把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这样的制度才称得上科学的反腐制度。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腐败的发生有其特殊原因,因而惩治腐败的措施和对策也就有所差异。中国的反腐败有中国的特殊性,因此,中国应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经过长达十多年的认真研究,笔者认为,当腐败现象在中国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前,采取措施遏制和惩治腐败,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既是现实之需,更是历史之举。
借鉴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只有科学设计和强力推行上述五项制度,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使之互相配合、互相衔接、互相支撑,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多发、高发的态势,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保障。
毋庸置疑,随着以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出台,中国社会将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
既然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国为什么不用?
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实践证明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科学制度,而中国惩治腐败的方略,应该是建立在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科学制度上。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国为什么现在还不用?这里面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更有复杂的现实原因。
历史原因是: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伦理型政治,在中国占统治地位并长期延续。数千年来,人们可以对现存的政治状况进行激烈的批判,主张各种政治改革甚至进行政治“革命”,但很少有人对这种以人治为基本特征的君主政治的根本点发生怀疑。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自上而下的官僚网络等等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即使存在着政治腐败现象,也不过是帝王、官僚的道德品质问题,关键在于使统治者——权力握有者保持或恢复他们内在的贤明、善良。之所以产生如此认识,都是基于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和思想信念——人性本善。恰恰相反,在地球另一端的发达国家,为防止政治权力的扩张、垄断和专制,却进行着另一种探索,即建立法理型政治体制,全力谋求对政治权力的外部制约。所以如此认识,也是基于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和思想信念——人性本恶。
显而易见,发达国家与中国在防范权力异化、政治腐败上所走的路线是有所不同的。但如何评价这两种路线的社会效果呢?无疑,这两种路线在其历史发展中都有过自己的光荣,但从历史必然性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应该说,伦理型路线过于理想化,它将希望寄托在某些领袖的重视与官吏的自律上,因而往往只能在某些时期或某些个人身上发生作用。中国古代的太平盛世大多出现在王朝之初,而其清官又寥若晨星便是最好的说明。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法理型路线则以其突出的稳定性、常规性而更贴近于实际。世界上所有清廉国家在近现代,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一整套相关的法律制度,来防止、消除政府官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其中诸多成功经验足以证明廉政制度化的必要和可行。当然,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也有过政治黑暗和官员腐败,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完善与制度未得到切实执行。而这又从事物的另一面向我们昭示:建立制度必须科学有效,执行制度必须具有刚性。
现实原因是: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为代表的几项制度,将使党和国家面临三大风险。
一是政治风险。任何政治改革都是为政权巩固服务的,但政治改革常常容易加速政权的丧失,这样的例子在当今世界不胜枚举。如时任韩国总统金泳三实行的金融实名制,导致两位前总统的身败名裂和自身的垮台;意大利、日本的反腐举措使得政府内阁象走马灯似地频繁更迭等。
二是经济风险。家庭财产申报制、金融实名制等制度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出台,使腐败成为一种“风险极大”而“收效甚微”的事情,使原有巨额的腐败资金成为“烫手山芋”。 俗话说,“狗急跳墙”。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必然想方设法掩盖事实、转移财产,势必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国民经济由此面临重大风险。
三是社会风险。历史上许多动乱最初都是以反腐败的名义发动的。腐败现象的曝光和查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执政党的决心和勇气,同时也使执政党的公信力面临巨大的考验,容易引发民众不满和社会骚乱,造成执政基础动摇。
上述三大风险,对于一个正处于上升期的发展中国家,尽管有着不可确定的因素,但仍属“刮骨疗伤”之痛。正如一个身患重病的人,采取积极的手术治疗可能有生命危险,但不动手术几乎没有希望。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在身体免疫力较强的时候冒险救治,其成功的例子不胜枚举。同样的道理,未来10年,在我们党正处在历史上最兴旺发达的时候惩治腐败顽症,无疑是选择了最佳的手术期。
笔者最近出版的新著《科学制度反腐论》,对未来10年如何构建反腐格局进行了系统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或许会有所启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