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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通知
南教文[2009]88号
关于发放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县直相关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09]134号)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为我县下达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773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65万元,省级资金408万元。县级财政今年继续预算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30万元。目前,补助资金已经划拨到位。为确保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贫困寄宿生身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
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对象必须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的在校寄宿学生(非寄宿生不能享受),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2、父母因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
3、因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对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子女、孤儿、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优先纳入享受范围,重点照顾,全额补足。
二、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1、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补助政策,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补助名额及工作程序等。
2、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希望获得补助的学生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3、学校负责成立由学校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村委会干部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10人),按照相关政策和具体办法组织评审,确定初步享受补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4、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建立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花名册,待补助资金签字领取后连同学生申请书一并留学校存档备查。
三、补助标准
2009年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特教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全年在校天数250天的标准,小学生每人全年共计500元,初中生、特教生每人全年共计750元。
四、发放程序及时间要求
1、12月25日-2010年1月10日:各地各校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政策宣传,确定对象人选,评审公示。
2、1月11日-13日:以乡镇为单位将各地各校的受补助学生名单以电子文档(表格见附表)的形式上传至教育资助QQ群(51847477)共享中。
3、1月14日-20日:各中心学校会计到教育局划款。
4、1月21日-28日:各学校按花名册将款项一次性足额发放到每个受助学生或监护人手中,并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在纸质花名册上签字(原稿用于报账,复印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学校留存),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其它形式发放。
各镇(区)、各学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政策和程序,严格时间要求,迅速将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人数分解到校,落实到学生,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发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手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挤占、滞留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附:2009年各学校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分解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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