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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哪去了,我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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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得比较清楚,希望向群众解释清楚,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误解。

若楼主是代表政府回复发言就更好了,用网名发的帖网民总是带着怀疑的态度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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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直接,很客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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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有理有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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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回答的比较清楚!也希望网名们在发帖之前 特别是严肃话题时 还希望多学学法律法规 多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以免误导不知情民众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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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对,最好是政府机关把有关的文件发给大家看,在这里说这说那也是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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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上网直接查询“鄂政发(2009)4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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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2009〕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各地应当根据地类、质量、区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倍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的修正系数的基础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菜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为0?7,未利用地一般为0?3。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二○○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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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补偿费14000元,此补偿费属集体所有,也是群众所有,不发放到个人
属集体所有,也就是没有。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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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政府解释吗?为何用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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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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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补偿费14000元,此补偿费属集体所有,也是群众所有,不发放到个人
什么意思?我咋听着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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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错爱一生


    这个楼主是来装13的
  政府出台的文件都是这样的,说的话模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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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南漳县九集镇木林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0800元,30800元的分配 ...
超越人生 发表于 2010-1-27 21:45



    14000归集体和群众所有没错,但所谓的“集体”“群众”是谁,难道村民不算吗?,为什么不能直接发给他们。不要说什么是为了他们以后的问题,当前问题都解决不了还有谁相信“以后”????文件说的解决有劳动能力和没有劳动能力的问题都没解决,还有什么可以服众,文件是先安置再征地,为什么实际上反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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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是不是等村民死亡后,再把这笔属于“集体”“群众”的补偿款顺利的归“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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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是无中生有,那么为什么把我连续发表的5篇强征地的事实帖子给删了??难道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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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回家真好
既然是补偿给集体的,
村民个人就不能马上分掉,
由村集体讨论用于发展生产和全体村民福利,
当然要优先考虑失地村民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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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回家真好
楼主依照省政府政策的回复是正确的,
土地是集体的,补偿款只能补偿失地村民损失的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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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城边一狼


    “损失一部分”那么剩余劳动力怎么办?没有田地的贫困家庭后半生怎么活??“、、这损失的部分做什么用了?还有那张给村民兑现的存单:户名在07年就死了,为什么在08年又有了补偿款的户头?而这笔钱现在又做09年的补偿款给了现在的村民?这里面还不能说明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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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老衲爱飘柔


    回答的是清楚,是不是你眼花啊“即:土地补偿费14000元,此补偿费属集体所有,也是群众所有,不发放到个人;”请问“集体”“群众”是指什么?是全国,全省,全县还是全村,难道不是有“个人”组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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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回家真好

没有田地的贫困家庭后半生怎么活??
这是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壮大集体,
寻求出路,另外占地企业用工,
同等条件必须优先聘用失地村民!
做到企业和当地共同发展,
互利双赢,
就目前情况看,
这个企业已经和当地处于紧张的敌对状态,
这对双方对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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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老衲爱飘柔


    回答的是清楚,是不是你眼花啊“即:土地补偿费14000元,此补偿费属集体所有,也是 ...
回家真好 发表于 2010-1-30 16:39


真实的集体就是一种人的“自由联合体”。
    现实生活中另一种虚幻集体,是以某个或几个人、某个或几个团体的面目出现的。就人而言,这个人或这几个人,往往是某个层次上的领导。由于他们手中握有权力,因而常常也以集体的化身自居。如果这些人,自身品质不好,所作所为并不代表他所受托的集体的真正利益,那么他们就有以集体的名义徇私舞弊的可能,而且会用“反对集体”、“闹个人主义”等棒子和帽子,来对付那些与他们进行斗争的群众。就团体而言,由于集体首先总是相对于单个人而言的,因而在未对集体主义中的集体范畴作严格限定的情况下,某个在人数上多于单数的小团体,就可以自称为集体,而且根本不去区分自己的这种小集体与集体主义中的大集体之间有什么差别。这种小团体冒充集体主义中特指的集体的现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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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南漳县九集镇木林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0800元,30800元的分配为三项,即:土地补偿费14000元,此补偿费属集体所有,也是群众所有,不发放到个人;劳力安置费16800元,属村民个人所有,青苗费1400元,属村民个人所有,个人每亩地应获得补偿费为18200元.因此不存在还有1万多的补偿费哪里去了.此政策你可向上咨询,你可不要再造谣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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