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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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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这样我们的小城该漂亮起来了。wzg1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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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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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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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告是一纸空文,
交钱就搞掂,
去年广场也发通告了,
骚烤照样红火!
wzg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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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怕认真,如果认真起来,也许对于守法、守规经营户是一张纸,对那些违法、违章者恐怕不是纸的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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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局?原版人,先前是谁束缚了你的手脚?政府赋予你的权利,人民交给你的责任,全让你等辱没了。温柔执法,只见温柔不见执法。记着:带枪和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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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光说   我今年回来看会不会变成你说的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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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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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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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时候咱老百姓也回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漂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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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城管工作,提高城市形象!管理好了,有利的是我们广大市民自己,方便了我们的出行,提升了城区整体形象,美化我们的生活环境,甩掉“乱、脏”的帽子,生活品质提升了,孩子们学习更加认真了,大人们工作也更有激情了,,,,,,,和谐社会来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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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坎坷人生 于 2010-3-3 20:40 编辑

http_imgloadCAPC62VV.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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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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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支持城管工作,我们都要自觉做文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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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的
通          告


各临街门面业主、机动车车主:
        年前,考虑到城区一些下岗职工、困难业主的实际困难,对部分街道、市场进行了开放,现在期限时间已到,从3月1日(正月十六)开始,我大队将对城区市容市貌进行全面的综合整顿。现将整顿的事项和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各主要街道(水镜路、万山路、便河南北路、徐庶路、苗圃路、南宜路、玉印路、凤山路、学府路、和平路、白凤路)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物品必须自觉转入店内经营,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各主要街道游街叫卖的麻辣烫推车、板车、小商品、擦鞋业主等一律进入划定的市场归市经营;在街道两旁设置的摊棚、货架、户外广告招牌、灯箱等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或转入店内,否则,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所有机动车辆一律在划定的停车线内停靠,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围布;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临街的经营业主、居民要自觉地把生活垃圾倒入指定地点,不得乱泼乱倒。凡乱泼乱倒的垃圾,在谁门前必须由谁负责清扫干净,否则,将按照有关法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2010年凡在城区临街面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有关设置审批手续,原来设置的户外广告还没有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的限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手续。污损、破旧,影响市容观瞻的户外广告招牌、棚布等必须自行拆除,否则,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对上述各项具体要求,城管执法局将每月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拍照检查,凡不按照上述要求自觉整改的,将予以立案查处,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在这次市容市貌综合整顿中,凡阻碍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城管执法人员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从快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南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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