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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漳医保局欺上瞒下,大病患者维权无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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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茂源茶庄”(经查,系本县薛坪镇一名城镇居民)发帖---“《南漳医保局欺上瞒下,大病患者维权无门》”。读后颇感医保政策宣传尚须加力,否则,此类指责和抱怨声还会出现。因而在此仅就“帖”中内容所涉及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以宣传,并就“发帖人”2012年度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情况作以说明:
一、现行政策。《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襄人社发[2011]77号文件)明确规定: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700元、市外转院为7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8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60%、市外转院为55%;最高报销限额为一个结算年度内9万元;住院费用报销的二次补偿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补助30%。住院所需药品、检查、治疗及医用材料以外的自付费用,如超标准床位费、空调费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偿范围。
    二、“发帖人”2012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情况。2012年2月10日至3月1日在襄阳市中心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为9984元,扣除100%自付的检查费96元、100%自付的目录外药品费10.6元、起付线700元合计806.6元外 ,纳入报销的总额为9177.4元,实际报销额5506.43元,报销比例为60%;同年3月5日至5月15日在武汉协和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为136618.37元,扣除100%自付的检查费598元、100%自付的治疗费744元、100%自付的目录外药品费360.9元、起付线700元合计2402.9元外,纳入报销的总额为134215.47元,报销比例为55%,实际报销73818.51元,其中从大病保险中报销51318.43元。上述两次住院费用报销总额为79324.94元,已办结。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完全符合政策。
    三、住院费用报销的二次补偿。市政府17号令规定,只建立城镇职工医保二次补偿制度;襄人社发[2011]77号文件对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二次补偿制度作了规定,但我县城镇居民医保自2011年9月进入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的“金保工程”软件在我县没有上线运行,这项政策无法实施。去年12月,城镇医保市级统筹的“金保工程”软件在我县正式上线运行后,今年元月份起,我县已执行了这项政策。此前没有执行这项政策,是因为执行全市统一政策需要有一个逐步推进过程,医保市级统筹允许各县市有“三年过渡期”,2014年7月1日起,各县市必须统一执行市里政策,南漳的作法符合市里规定。

                                                                   南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3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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