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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国务院决定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新增了丹江口库区11个县市区,南漳县属新增的11个县市区之一。天保工程二期政策实行与公益林政策并轨,即全部公益林和未纳入公益林的国有林是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对象,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也被纳入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范畴。
为搞好天保工程县的森林资源管护,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第九条第3款“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管理费,各实施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从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省级、县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每亩集中不超过2元,用于统一组织管护人员开展巡护等森林资源管理所发生的工资性和相关公用支出……。”
经请示县政府同意,从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省级、县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每亩提取2元,即原有的补助标准由9.75元/亩年变更为7.75元/亩年。7.75元/年亩的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直达林农手中,不通过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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