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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8种行为地方领导人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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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增设专章阐释信息公开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新环保法由现行环保法的47条增加到70条。比如,新环保法第53条写到了一般的权利,即“公民、其他组织有权获得环境信息”,也就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2 8种行为领导人应辞职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这一法律条款对罚则、违法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政府监督,此外同级人大也能够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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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1: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应该用重典一一枪毙!同意的举哈手。


  抱歉,俺说了不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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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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