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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4-5-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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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热线 发表于 2014-5-22 11:21
应该不是竞争提拔。楼主好像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关,不是法院的。
是我本人的事,当时我与单位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发生个人矛盾,为三千元标的前三年租金补交,他把我诉至城关法庭。单位领导怕我们矛盾激化,出面调解:三千元不要我补交,由我出诉讼费,这个票据当时就给了我,按当时百分之四诉讼费标准应收取120元,撤诉减半只应收60元。第二天我就与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一起到城关法庭送交了撤诉申请并退费,当时法庭说过几天退,可是他们一拖再拖,后来我找法庭无数次,他们干脆带理不理,只有放在这里大家评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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