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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致残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安某、柯某赔偿帮工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2014年9月,被告安某、柯某计划将其位于某街道边的旧房拆除后建新房,遂打电话给同村邻居王某,请其帮忙拆除房屋。不料,原告王某在拆除旧房时不慎从房上摔至地面,头部受伤致残。因对经济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安某、柯某拆除旧房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关系。王某要求被告赔偿因损害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原告在为被告拆除旧房时因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和谨慎注意的相应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安某、柯某承担此次事故经济损失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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