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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高级中学红旗校园老单元楼住户维权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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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红旗学校单元楼住户维权书

南漳城建、规划、高级中学领导及建设、施工单位
      位于原红旗学校教师单元楼南墙到部队院墙地块,经查,县政府只出让了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也只买了土地使用权,空气、阳光并未买卖。空气、阳光是人生命健康的基本要素,任何人不得侵犯,不管在该地块上规划建什么,都与相邻住户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此,现就相关问题维权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州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及国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规划前,必须征求相邻住户意见,签协议,若视国家法律而不顾,强行规划建设施工,相邻住户将保留强行阻止的权力,发生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均由城建、规划、高级学校及建设单位承担。
      二、你们向法庭出示的2014年6月30日201400067号关于该地块全部是停车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停车位,顾名思义,是停车的位置,不是停车的房子、棚子,不能有任何建筑物。
      三、单元楼南,距离18米处的两层筒子楼,依照你们规划,拆除后是停车位,若改为建筑设施,依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2)关于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规定,只能在原脚上建,既不能向外扩,也不能超过原高度7米。
      四、依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文件,只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解释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地方各级城建、规划、设计院)都没有解释的资格,县城建、规划、高级中学、开发商及相关人的相关说词,若拿不出国家规定作支撑,只能叫利用职权,凭空想象,胡编滥造,相邻住户不能接受。在此,请相关领导,把依法办事落实在行动上,不要利用权势欺骗忽悠挑事端,破坏南漳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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