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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网友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或续签的事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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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或续签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确认,涉及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返工的情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对于因疫情防控无法回单位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暂时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已经确诊住院隔离的情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予以顺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并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人社部、湖北省人社厅在疫情防控期间下发的各类文件规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主动与职工沟通协商,采取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等措施,灵活处理特殊时期劳动用工问题,规范用工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企业员工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工作,如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政策执行,可以向襄阳市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热线电话0710-36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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