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这次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故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1.继续履行合同,但部分或全部免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程度,来具体选择适用符合自身情形的解决方式。
同时应该注意,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情形都可以全部免责。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方可解除合同。在确定一方是否免责时,应考虑政府具体疫情应对措施、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及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约损害的大小或数额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疫情是债务人违约的全部原因,则债务人要求全部免责是正当的;但如果疫情是债务人违约的部分原因,则应当根据“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原则,具体确定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责任的大小。
最后,建议大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利益衡平原则。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双方要友好协商,在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合同严守原则。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要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当事人可依法诉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