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进一步规范临时疏导点经营行为,减少对市民生活和交通秩序的影响,以促进城市综合管理与地摊经济相适应、合理构建城市管理机制,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着力点,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在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妨碍城市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前提下,允许在便民疏导点经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便民疏导点经营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经营食品(现场制作油炸类、烧烤类食品除外)、蔬菜、水果、服饰、农贸产品售卖、便民服务等经营行为。
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出摊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周边环境卫生,不得干扰、妨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抽撤公共环卫设施,如违反本规定,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经营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五、经营者须服从我局统一安排,经营期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原因需调整、取消的,经营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六、便民疏导点暂定时间截点为2020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延长,另行通告。便民疏导点具体经营时间、经营地点见附表。
七、摊位按以下规范设置:
(一)各类消防通道、红绿灯、绿化带城市盲道等范围内禁止占道经营;
(二)摊位不得影响机动车及行人安全通行;
(四)推位不得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公共环卫设施。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道经营。
九、经营点优先安排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失业退伍军人和其他困难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
十、申请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报名,摊位设置超出经营范围的不予审批。
十一、摊位由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一经发现非本人经营,应取消经营资格。
十二、经营者需在规定地点、时间有序经营,不得随意游街叫卖。
十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设施,做好摊位范围内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经营期间地面垃圾自觉收集到附近垃圾桶;禁止将垃圾乱倒,保证摊走地净。
十四、禁止高音宣传,不得噪音扰民。
十五、严禁活禽畜宰杀、水产、烧烤、废旧收购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占道经营。
十六、严禁设置落地牌匾、宣传标语、落地电子显示装置、落地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
十七、经营者须接受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管理、服务。
十八、由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该管理办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经营者,我局将依法进行取缔。
十九、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十、本办法由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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