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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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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1号)

二、申报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7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 年补偿)、2018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19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应届毕业当年在我县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城关镇)的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视同满一年。

3、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

4、除大学生村官外,其他毕业学生就业都应有正式编制。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

7月13日-7月24日(双休日除外)。

四、申报地点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10-5235503。

五、申报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签名”和“负责人签名”处必须由相应人员用黑色签字笔签名,不得打印,“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必须有明确审核意见。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没有签订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由申请人写出说明,注明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表明自愿在基层单位服务三年及以上,由就业所在单位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原始缴费发票的,需提供原件核查,交复印件。无原始票据的,由毕业高校出具缴纳学费证明并加盖校财务或校资助中心公章,交扫描打印件。

6、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019年毕业学生第1年申请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2017年毕业第3年申请、2018年毕业第2年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六、学费补偿方式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附件: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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