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环南罚字(2020)第10号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姚才付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624MA4CW7703F
法定代表/(负责人):姚才付
身 份 证 号码:4206241962*****810
地 址: 南漳县城关镇张林村二组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对你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张林村二组的南漳县姚才付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0年6月9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告字[2020]10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6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告字[2020]10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中第五部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七十一)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陆仟伍佰元整(¥:36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南漳县农行营业部 户名:南漳县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1637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2020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