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出生在那个越穷越光荣的年代。那时几乎每天整个社会都在批判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所以基本上每个家庭也就没有什么财产可言。后来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的号召下,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都变成了以拥有更多的资产为荣,越富越光荣,对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追求也就理所当然了。个人也开始拥有了住房、汽车、存款、股票、公司、专利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不过在我看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的来源也只能通过几个途径:个人(或家庭)劳动所得、得到亲友的馈赠、个人资产的经营所得、贪污受贿、偷抢等。总之,个人的财产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对于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来说,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来源,自己应该了如指掌。
但是,事情却有了意外,很多被查处的官员却在面对自己几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时,却不能说出其来源。按照一个人正常的劳动所得,自己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有这么多的财产、自己也没有得到过什么亲友的馈赠、也没有去经营自己的资产、更没有去偷去抢……那么,他的个人财产怎么会“来源不明”呢?
可是我们的法律却认可了这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988年修订的《刑法》中还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对该项犯罪的最高处罚为有期徒刑5年。直到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才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对照贪污受贿罪,如果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贪污或者受贿几百万、上千万,他甚至可能面临死刑,可如果拒不交代财产来源,却最多只能判处5年(修改后也最多可以判处10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最多10年”,真成了对我国刑法的最大讽刺。
如果检查机关已经掌握某个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的个人资产,是否应该由这些资产的拥有者来说明来源呢?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了同伙,按照规定,确实应该适当从轻处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以“不清楚、不知道”来对付检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执行“抗拒从严”的规定呢?
正如很多法律专家呼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本身,就是在为那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聚敛财产的人开脱或减轻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从根本上废除。“不能”说明来源,从一定意义上是在掩盖比贪污、贿赂更为严重的罪行。对那些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人,不仅不能让他们最多只受10年徒刑,还应该让他们受到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人更严厉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