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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私房的产权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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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产权应当是没有什么不同的,不同的是土地的性质.
私房的土地性质一般是集体所有,商品房的土地性质是经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房主所有,而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房屋与土地的性质非同一主体所有.而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是相同的.
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上的私房买卖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合同,因卖房一方无权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商品房则不会有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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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产权的问题不仅仅是房屋本身,还有所属土地的问题,尤其是农村私房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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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产权房”交易引发纠纷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其用地的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其“房产证”往往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有的根本就没有任何机构颁发的房产证,只有当地政府的宅基地批文等文件可以证明拟出售房屋确系出卖人所有。相对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性质以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所以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以价格低廉而备受青睐,在房屋买卖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但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一定冲击,扰乱了正规房地产市场秩序。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小产权房没有房屋建设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在平时居住中相安无事,一旦发生纠纷被起诉,法院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往往难以找到处理纠纷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在面临房屋拆迁,还可能承担没有拆迁补偿的风险。

当然购买小产权房的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上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房屋买卖双方是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恰当规避和防范。合同务必做到万无一失,因此国家法律是不太愿意保护你在此情况下的权利的,一切得靠你自己的合同约定了,合同就成了你在发生纠纷时唯一的救命稻草了。

目前成都市场上已存在大量的小产权房,有甚至是比较大规模或成片区式的开发,其建筑质量、物管水平、基础配套已与商品房没有什么差别了。政府对此一直也未予追究,实际上持的是默许的态度。另外,再加之成都被批准为城乡统筹改革特区,成都正在试行的城乡一体化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大趋势,综合这些背景我个人认为成都的小产权房问题迟早将由法律的后台走向前台,由不合法变为合法。因为政策总是在变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政策明确变动之前购买小产权房的您最好不要发生纠纷,即使要发生纠纷也应当在纠纷发生之前掌握住对你对有利的武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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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2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私房的产权清楚吗?和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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