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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南漳县工商局对该县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50万元,并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2006年初,该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郑某、赵某等三人打算合股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于是商议弄虚作假。1月8日,郑某在襄樊找人制作了一份虚假的“银行询征函”,假称已于当日将1000万元资金存入南漳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小西门分社,帐号为×××1154。1月9日,郑某凭据虚假资信证明在襄樊远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办理了实有资金1000万元的《验资报告》。1月11日,郑某提交全部手续,在南漳县工商局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名称为南漳县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水泥制品制造、销售和建筑材料批发、零售等业务,法定代表人为郑某。
10月6日,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被南漳县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属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于是,南漳县工商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涉嫌违反刑法规定,该局已按程序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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