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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是城建部门出租经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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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大家来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南漳城区的人行道是用来给城建部门来经营的吗。
现象一:一到春节前后,城管大队就把中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买了让商贩来经营,特别到28 29马路中间就不能走车了。请问谁给他们的权力买 路的经营权,再说了即使批准了经营,钱也要上交财政,不能单位用来发工资福利,因为那是公用设施。
现象二:大东门到老县医院门口,原来这条路是生命之道,可是城管的人硬是看不到,让人在路中间买菜,形成一个马路市场,收他们的保护费,把不合法的搞成合法的了。这是故意还是有意大家清楚
现象三:城管部门动不动就说管理游街叫卖,可是天天听到街上有:糖饼、麻辣饼、豆浆,高分贝的电喇叭,他们城管的人耳背,听不到,
现象四:让他们加强城区秩序管理。他们就让所有的人全部上街,站在街上谈笑风声,眉来眼去,不仅没有起到作用,而且还影响了秩序,请问站在那里执法(还穿明令禁止的制服),嘴里啃着馍,真想把他身上贴两人字“日本”,给他改个国籍。
现象五:说起来要管理,他们就说考虑到下岗职工就业问题,请问那路上卖菜的既然是下岗职工,为什么你还收“保护费”,从表面上看你是“高风亮节”,实际上是”相互勾结“后,从中”渔翁得利“。
请班竹顶置,便于大家讨论,维护我们美丽的金南漳
发表于 2007-3-2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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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又见雪飘过 的帖子

不许百姓点灯..只许他们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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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都是这样的黑,到那都是一样的,谁让他们是管城有了钱,你撒子都能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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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里个卖B,城管是不对,但你也不要说那些摆摊的,人家一家子指望这吃饭,只有这个条件,糖饼、麻辣饼、豆浆咋里了,人家靠劳动吃饭,只能做这点小生意,你还让他到时代广场租个门面去卖去呀,是吧!小县城就是这个B样子,你想要什么样的环境,你当这是首都啊。你见不得这个环境你搬到大城市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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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没有想过过年中医院门口的人行道,要养活好些人啊,这些人也不就是这几天去挣点过年费吧。挣个小钱难道还去租个大门面去,有钱都不得摆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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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城管按照国家法规不让他们摆,好些人喝西北风去。哪个都莫怪,这个国家,这个小穷县城只有这个条件,你政府有本事去建个市场,便宜点的摊位,让人家去做撒。没得那个心,也没得那个能力,大家也不要要求小县城还想有多好的道路条件,生活条件。你们个个都有素质,吃国家喝国家里,找不到低层老百姓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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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象三:城管部门动不动就说管理游街叫卖,可是天天听到街上有:糖饼、麻辣饼、豆浆,高分贝的电喇叭

这难道还给你带来了噪声污染了,你看我们这南漳人的素质是提高了,也学首都,注重个人权利都到这个地步了,我日他对也,希望南漳人不要穷讲究,国力没到那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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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样坛子才有生气,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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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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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3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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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sfjl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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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下岗员工再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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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01年1月14日通过,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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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啊,那里都是一样,广东,浙江我都看到有这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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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wajx :wajx :wa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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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叫城市的活力,没有路边摆摊和原街叫卖就没有城市的繁华。说的不好 听的 话这就叫“猫玩老鼠”的 游戏,因为大家都要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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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请问你们的字体在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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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巡检人说他地势高,板桥人就笑了;
板桥人说他风景好,薛坪人就笑了;
薛坪人说他礼行大,长坪人就笑了;
长坪人说他煤矿多,东巩人就笑了;
东巩人说他游客多,李庙人就笑了;
李庙人说他漂流好,肖堰人就笑了;
肖堰人说他经济好,武镇人就笑了;
武镇人说他地盘大,九集人就笑了;
九集人说他混混多,城关人就笑了;
城关人说他治安好,全南漳人民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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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年别要求太严了,只要平常好就行了,我们县的文明程度还达不到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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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nzgq 的帖子

文明发言。
城管在这方面是做得不好,年关支个小摊,也是活跃过年气氛,也是搞活地方经济,民有难处,官也有难处,可不可换个地方支摊呀?比如西凤路?学府路?便河北路是交通要道,又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城管部门要引导嘛,分行分类,货比三家,有利商业,有利百姓,我想信城管部门也是有水平的,不要让老百姓骂上脸了,自己先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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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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