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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别必雄:依法拆违要观注民生有情操作
在襄阳市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体会议上,市长别必雄指出,2008年1月1日前符合“一户一宅”的(村)居民违建,不予拆除;2008年1月1日后符合“一户一宅”的(村)居民违建,拆除时都有补偿,政府还将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
据《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2008年1月1日以前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未经规划许可新建住宅的,或擅自拆旧建新的,或虽经规划许可但批少建多的,由户主书面承诺,违法建设拆迁时,按基本居住面积政策执行,该建筑予以保留;不予承诺的,依法拆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村(居)民个人违法建房,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唯一住宅设定基本居住面积为33平方米每人。对基本居住面积内的住房面积,在拆迁时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并对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对超出基本居住面积标准的部分,拆迁时不予补偿。对经认定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一律拆除,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非村(居)民个人违法建房无论何时建成一律拆除,拆除时不予补偿。(襄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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