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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城内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归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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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漳县城内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归谁管理?
在网上搜了下,越看越糊涂(附后),咱们南漳是归谁管呢?

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与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有关的问题。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明确,再加上不同的管理主体对现有规定理解不一,处理起来往往颇费周折。
      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问题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但《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93]204号)中规定:公安部门将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连同原划拨的专项经费一并移交给交通部门。 所以交警部门是不可以任意设置包括限速标志在内的公路交通标志的。同时,根据《公路法》及《路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也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由公安部门设置的各种标志,且没有经过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很多地方是采取相对暧昧的态度来处理路政和交警的关系。这里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修改《公路法》和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时都没有将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93]204号会议纪要中关于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职权转移的内容给予立法上的明确。
      另外,对公铁立交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也都不明确。目前,只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对限高标志以外的其它指示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立面标记等标线的设置都没有规定。而且铁路横跨公路的公铁立交桥下,往往设有桥墩及其防护墩,如果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健全,更容易留下安全隐患。法律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铁路设施管理和公路管理职能划分不清,结果出现了标志、标线设置主体不一、设置标准不一的情况。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明确规定交警部门是否负有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义务,并进一步明确铁路设施的所有者与公路管理者在公铁立交路段的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责任。
      二、公路交通信号灯问题
      随着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信号灯这个原本在公路交通管理中并不十分显眼的问题逐渐凸显了出来。现在,许多地方的公路平交道口因为交通流量大,亟需设置交通信号灯。但是,关于公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工作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
有人认为,《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路服务设施”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还有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公路交通信号灯则因其属于交通安全设施而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消除歧义,就得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性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关于交通信号灯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从中可以看出,交通信号灯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同的是,交通信号灯是管理者对交通秩序进行动态管理的手段,这一点同交通警察的指挥相类似。交通信号灯起着“代警察”和交通规则的作用,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属交通指挥体系。所以,从性质上看,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职责应当归属负责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的部门。
      关于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又规定:“交通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公安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的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路政、运政及有关上述工作的法规建设等,由交通部门负责。”可见,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因为公路交通信号灯属于交通指挥体系,所以其设置和管理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
从城市道路的情况看,城市道路的管养者一般是市政部门,但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信号灯却都是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管理,两者是分开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交通信号灯作为交通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由负责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的公安部门设置和管理,而不应由市政部门设置和管理。同样,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部门,不应当是公路的管养部门,而应当是公安部门。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安全规定不同的管理主体。结合前面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的规定,完全可以肯定,城市交通信号灯与公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主体应当是一致的,都是公安部门。
      从相关的国家标准看,公安部为了规范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管理,先后主持制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 14886-1994)和《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2003),也说明公安部门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管理的责任部门。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公安部门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执法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列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当然,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例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就已经移交给交通部门。所以,毫无疑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不论是在市区道路上,还是在公路上,都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法》中提到的“公路服务设施”和“公路附属设施”不应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
      总之,虽然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遵循法律原则或者立法原意,但法律法规规定模糊仍然导致了实践中基层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面临某些问题时的无所适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明确相关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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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胆子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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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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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知道楼主开不开车,这也敢说,JJ说不定盯上你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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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管啊  主要是要罚款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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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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