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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SJ处SJ崔波介绍说,“义工”的概念可以从5个方面界定:
1、自愿。即主观自觉选择,没有强制性。
2、不图物质报酬。
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但不否定开展义工服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3、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即服务的内容应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利益,不是社会非困难群体的小团体利益;同时属于ZF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能够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获得的服务(困难群体除外),一般不能作为义工服务的内容。
4、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
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人是义工外,出于自愿的献血、捐献骨髓、捐款捐物的人,也是义工。
5、非本职职责范围内。
比如自来水公司修理水管的职工,如果他正在值班、正在岗位上,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修理水管服务,那是本职工作,不是义工服务;如果他不在值班、不在岗位上,是利用业余时间自愿且不取报酬地为他人提供了修理水管的服务,那他就是义工了。
崔波解释说,从上述五个方面界定义工,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很多思路。
比如针对“自愿”来说,少年儿童就不能做义工,因为他们还不具备自主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再比如义工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内容也应按此理进一步理清,以使青年义工行动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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