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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赠与)个人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买卖、赠与双方)
2、身份证明材料(买卖、赠与双方)。
身份证、户口薄(未成年人或原登记信息为户口簿的),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查询记录)等相关资料,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转移证明材料。
(1)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现场: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
(2)赠与或继承公证书(收原件)。
(3)离婚证或离婚协议(经法院或民政局备案,核准原件收复印件)。
(4)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协助案件处理决单、政府决定等。部分收原件,其他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5)分割、合并协议。
(6)拍卖成交书等。(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离婚分割不动产的除外)。
6、出让金契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
7、属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转让批复(函)。
8、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商品房除外)、权籍调查表(商品房除外)。
9、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10、 其它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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