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 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又有提高
(一)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101元至5000元,按75%报销;5001元以上按80%报销。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201元至1000元,按55%报销;1001元至3000元,按60%报销;3001元至5000元,按65%报销;5001元以上,按70%报销。
(三)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1元至1000元,按35%报销;1001元至3000元,按40%报销;3001元至5000元,按45%报销;5001元以上,按50%报销。
(四)在县外务工、经商农民因病住院按照上述同等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降低50%报销。
县合管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报销比例作年度适当调整。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人补助150元。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碎石治疗的,每人补助200元。
(七)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
(八)尿毒症病人透析费定额报销60%,癌症(含再障)、肝硬化、精神病患者在县合管办理登记手续后,全年只扣除一次住院起付线。对病理性孕产妇住院分娩在执行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疾病住院给予补偿,对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实际住院费用。
[ 本帖最后由 米纳画室 于 4-24 21:09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