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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一小伙身份信息被盗,被转账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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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8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购买他人身份信息,登陆他人支付宝账号盗取他人支付宝中的存款。近日,南漳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徐某退还吴某现金7800元。

据悉,2017年2月,徐某在家中通过手机百度搜索某游戏装备的贴吧,发现贴吧有人公开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徐某让对方发送部分他人个人信息试用后再出钱购买,对方将吴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徐某。徐某登陆吴某的支付宝后,发现吴某的支付宝内存有现金,随即用吴某的支付宝添加自己女友张某为好友。2017年3月3日凌晨2时许、5时许,徐某登陆吴某的支付宝,用吴某的支付宝向其招商银行卡分三次转账,共计4000元,均转账成功。

2017年3月7日凌晨1时许,徐某再次登陆吴某的支付宝账户,用吴某支付宝向其女友张某支付宝账户转账500元。随后,徐某用吴某支付宝再次分三次,向张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四次转账共计3800元,均转账成功。自2017年3月3日至7日,徐某共计盗窃吴某支付宝内现金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后,通过登陆他人支付宝账号盗窃他人支付宝中的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以充分构成盗窃罪。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http://www.orz520.com/a/social/2 ... ml?from=haosou_news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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