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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人注意了白纸黑字的赠与协议不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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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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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房子赠与协议怎么就不管用了?两年的婚姻,因为一时大意,竟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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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打工的小刘,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来杭州旅游的小罗。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开始谈婚论嫁。婚前小罗已经在宁波全款购置了一套150多平的商品房,市值300多万元。
热恋中的女孩认为有情饮水饱,爱情可以天荒地老,对父母提议两人再重新买婚房或者可否让男方婚前房屋加名字的建议根本不予理睬。认识不到半年,两人就结婚了,很快也怀孕了。到这里,本是网恋的佳话。
可是,怀孕不久,小刘就发现老公有些“花”,经常夜不归宿,并且和别的女人暧昧不清。这自然是让小刘伤透了心。小刘提出要打掉孩子、离婚。
男方家人开始轮番劝说,小罗也诚意认错。并且写出保证书,保证以后忠于家庭,不再花心。为表示诚意,还写下一份书面协议,将原本自己名下那套300多万的房子赠与小刘,说是让小刘可以更有安全感。
小刘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终于原谅了对方,女儿平安出生,丈夫浪子回头,小刘又因为一纸房子赠与协议充满了安全感。
谁知,这样的幸福生活持续了不到一年,小刘就发现丈夫猫改不了吃腥,又开始夜不归宿,并且愈演愈烈。
小刘再次提出了离婚,并拿出了那份房子赠与协议要求房子归她,但是老公却说:“光有书面协议,法律上不承认房子的赠与事实。”
小刘就想不明白了,明明白纸黑字写的赠予协议怎么就不管用了呢?
且听律师如何为您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确实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发生。通常签订一份书面赠予协议,但是大部分人都不会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后悔了,能否撤销呢?
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回到本案,小罗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给小刘有没有效力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这种将房产约定给对方的行为,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
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本案中小罗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行为的。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或者全部赠予对方,记得一定要去办理公证,或者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加名登记手续。未办理公证的,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我们不希望出现借婚姻索取财物,分割财产现象,但我们仍然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个案例中有点启发,看到婚姻当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是对爱情最高级的承诺,希望我们身边的每个人对待婚姻和爱情的态度是真诚的,同时做到不贪婪、不懒惰、不愚蠢,希望大家的爱情美满,婚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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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尔虞我诈的社会,要脚踏实地,不要抱有任何幻想,顺其自然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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