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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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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南漳县潘成义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24MA4C6JA89K(1-1)

经营者:潘成义   身份证号:42062419630727361X

地            址:南漳县九集镇沈家湾村五组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5月15日对你家庭农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废水直接排入农灌沟。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26、5月15日《南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南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6日《环境监察意见书》(南环监字[2019]C017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以《南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08号)告知你家庭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家庭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家庭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4日《南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0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南漳县农行营业部

  户    名:南漳县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1637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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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2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万块钱罚款交了就环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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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2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执法除了收费和罚款,还有其他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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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21: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会 发表于 2019-7-2 21:20
环保执法除了收费和罚款,还有其他内容吗?

罚款为惩前,再查为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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