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 发表于 2010-9-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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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有凡 发表于 2010-9-30 11:31

看来像李豪一样的 好人还是多的很,我觉得这说的太对了,支持

银河 发表于 2010-9-3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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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 发表于 2010-9-30 14:07

如果刘平此次不斩的话,难免以后会有别人成为他的刀下鬼。

七牙 发表于 2010-9-30 16:17

这才是最实际的

龙游 发表于 2010-10-1 20:29

兔子逼急了都还咬人,如果制止犯罪分子的时候遭到反抗还要说什么方位过当的话,谁还愿意去见义勇为?????????

zhanglintao 发表于 2010-10-1 23:18

我顶

诸先生 发表于 2010-10-2 08:28

      希望人们多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希望国家公、检、法机关及人员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一共三款,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属三条,最为明确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是你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2003年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有效的打击车匪、路霸的通告,对于正在持械作案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可以将其当场击毙,群众打死有奖,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小媳妇 发表于 2010-10-2 08:50

有缘再相见 发表于 2010-9-28 22: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坚决赞成将杀人凶手执行死刑,并将他们的器官给其他需要的人们。

别的都可以用,心不能用,怕又是小偷心麻烦了

南九龙 发表于 2010-10-3 16:29

说的好wzg24e

井之蛙 发表于 2010-10-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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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lsrj 发表于 2010-10-3 23:36

这才是最重要的建议!

腐竹 发表于 2010-10-14 13:15

严重支持第四条,并建议在城关镇张林村一组进行公仆公判大会,靠,真他妈丢人。

阳光小子 发表于 2010-10-1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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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城浪子 发表于 2010-10-14 14:19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海啸 发表于 2010-10-14 14:43

意愿是好的,但执行起来那是不可能的

老头 发表于 2010-10-25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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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贵姓 发表于 2010-10-2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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