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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诸先生

李豪之死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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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4ewzg24ewzg1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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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像李豪一样的 好人还是多的很,我觉得这说的太对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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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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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刘平此次不斩的话,难免以后会有别人成为他的刀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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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最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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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兔子逼急了都还咬人,如果制止犯罪分子的时候遭到反抗还要说什么方位过当的话,谁还愿意去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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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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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人们多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希望国家公、检、法机关及人员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一共三款,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属三条,最为明确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是你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2003年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有效的打击车匪、路霸的通告,对于正在持械作案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可以将其当场击毙,群众打死有奖,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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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缘再相见 发表于 2010-9-28 22:35
坚决赞成将杀人凶手执行死刑,并将他们的器官给其他需要的人们。

别的都可以用,心不能用,怕又是小偷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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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wzg2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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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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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最重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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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第四条,并建议在城关镇张林村一组进行公仆公判大会,靠,真他妈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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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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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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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愿是好的,但执行起来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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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4ewzg24ewzg2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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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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