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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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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人们多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希望国家公、检、法机关及人员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一共三款,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属三条,最为明确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是你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2003年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有效的打击车匪、路霸的通告,对于正在持械作案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可以将其当场击毙,群众打死有奖,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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