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群声 发表于 2010-10-1 21:48

公捕刘平似有不妥

       公捕,是三十年前中国的执法现象,现在用来,似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之嫌。有时,感情不可以代替法律。
      向英雄的李豪夫妇致敬!

我心中华 发表于 2010-10-1 23:13

本帖最后由 我心中华 于 2010-10-1 23:13 编辑

    所谓公处就是在公共场所处理案件,而不是公开处理,因为除非有特殊情况,在我们国家,无论是政府的执法,或者法院的审判,都必须是公开的,用不着再去强调。而正因为公开执法的要求,即使不“公处”,旁观,旁听,也总是存在的。
    在社会整体素质还没有上去以前,法制是必须的。

从头再来 发表于 2010-10-1 22:01

你该不是刘平一伙的吧。wzg25e

周吴郑王 发表于 2010-10-1 22:05

公捕! 是 震慑犯罪分子    弘扬正气!支持!

天下无霜 发表于 2010-10-1 22:53

新加坡的鞭刑,是在大庭广众之下鞭挞的,就是要众人引以为戒,以正视听,以儆效尤
所以新加坡的犯罪率极低
我们是刑罚太轻,架势很大,有点像雷声大雨点小

寒若冰 发表于 2010-10-1 22:54

楼主用词不当,在凯达广场是公处大会非公捕。

天下无霜 发表于 2010-10-1 22:58

就像以前网友戏说,偷东西的砍手,强奸的切JJ,杀人放火抢劫勒索的五马分尸,千刀万剐
贪污挪用的(一般钱财就用来全家人的开销)诛1族2族3族的(诛九族有点太狠了)
不出3年,你叫他们犯罪都没人敢犯罪了

我心中华 发表于 2010-10-1 23:08

强奸的切JJ
wzg27e

zhanglintao 发表于 2010-10-1 23:34

wzg19e

幽一默 发表于 2010-10-1 23:34

支持楼上的...........

先看看 发表于 2010-10-2 07:13

          专案组调看案发现场的录像资料发现,有两名男子在案发后慌张逃离,行迹可疑,经附近群众及公交司机辨认,这两名男子经常在公汽上扒窃,其中一名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刘平。

       民警随后赶到刘平的家中,让亲属劝其投案自首。虽经过两个多小时苦口劝说,刘平的姑父曾某提供其藏匿地点。但当日下午5时,在多名亲属的配合下,民警硬是将藏匿在九集镇邹湾村一树林中的刘平抓获归案.

先看看 发表于 2010-10-2 07:14

民警硬是将藏匿在九集镇邹湾村一树林中的刘平抓获抓获归案.

与君同乐 发表于 2010-10-2 07:55

wzg29e

城边一狼 发表于 2010-10-2 08:24

回复 民生群声 的帖子

你的意思是不是李豪夫妇侵犯了刘平的扒窃权利该杀?

但是太多 发表于 2010-10-2 08:46

民生群声 发表于 2010-10-1 21: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捕,是三十年前中国的执法现象,现在用来,似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之嫌。有时,感情不可以代替法律 ...

这个;这个......怎么说呢?哈哈

襄樊棋牌 发表于 2010-10-2 09:29

说的好wzg27e

有缘再相见 发表于 2010-10-2 09:46

一楼的,没有搞清楚,你就不要瞎说。

温馨天使 发表于 2010-10-2 10:12

周吴郑王 发表于 2010-10-1 22: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捕! 是 震慑犯罪分子    弘扬正气!支持!

wzg24e

一阵风后 发表于 2010-10-2 12:00

公捕! 是 震慑犯罪分子    弘扬正气!支持!

一生何求 发表于 2010-10-2 12:04

wzg27e

故乡是南漳 发表于 2010-10-2 19:03

天下无霜 发表于 2010-10-1 22: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像以前网友戏说,偷东西的砍手,强奸的切JJ,杀人放火抢劫勒索的五马分尸,千刀万剐
贪污挪用的(一般钱 ...

wzg27e

民生群声 发表于 2010-10-2 21:08

回复 城边一狼 的帖子

你误会了,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尊严与隐私,这是社会文明法治的具体体现。其实,将他们当场枪毙才解得了恨,我也是非常痛恨他们的。

南山 发表于 2010-10-2 21:23

wzg12e

七牙 发表于 2010-10-2 21:43

你该不是刘平一伙的吧

心海旋律 发表于 2010-10-2 21:48

严厉打击

nzgq 发表于 2010-10-2 22:18

和杀人犯讲人权~~~~~~~~,楼主你太有才了。

错爱一生 发表于 2010-10-2 22:55

讲人权也得讲在人身上,不是吗?

yjn 发表于 2010-10-2 23:06

民生群声 发表于 2010-10-2 21: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城边一狼 的帖子

你误会了,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尊严与隐私,这是社会文明法治的具体体现。其实,将他们 ...

同意

亲亲宝贝 发表于 2010-10-2 23:20

本帖最后由 亲亲宝贝 于 2010-10-2 23:21 编辑

人权?从开始的偷窃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现在可为是罪上加罪!杀人犯法,这个就连小朋友就明白的道理,作为成年人的他难道不明白吗?当他那一刀还没有捅进李豪的心脏的时候,试问他有没有考虑过他人活着的权利?

民生群声 发表于 2010-10-3 21:51

回复 七牙 的帖子

请朋友广义的理解人权的意义。

白云蓝天 发表于 2010-10-3 22:56

不管楼主咋样说,杀人犯还是活不成。

tpyjca 发表于 2010-10-3 23:32

公捕! 是 震慑犯罪分子    弘扬正气

三个人 发表于 2010-10-4 21:39

wzg31ewzg31e

冰力十足 发表于 2010-10-4 21:59

公捕! 是 震慑犯罪分子    弘扬正气!支持!

零度 发表于 2010-10-11 15:27

跟犯罪分子谈人权???切

零度 发表于 2010-10-11 15:32

他在犯罪的时候就已经把自己的人权踩在了自己脚下,驴了又驴,还吐了一口又腥又臭的浓痰。他还有人权吗?

零度 发表于 2010-10-11 15:34

这是个什么帖子????????

长者 发表于 2010-10-11 15:44

本帖最后由 长者 于 2010-10-11 15:44 编辑

所以我们和罪犯不一样,我相信每一位有正义感的人,他的思想境界永远都高于罪犯,我希望在人间通过这件事,所有的孩子都能清晰的看见谁是善良正义的天使,谁是邪恶的魔鬼。

怀旧船长 发表于 2010-10-11 21:52

剁剁手还可以的切JJ就有点残忍了
我会小心的~

民生群声 发表于 2010-10-14 21:05

刘平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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