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卖
发表于 2011-2-23 21:48
上周下班与李豪妻子在学府路巧遇,并在一家小吃店一起进餐,问她案子的进展,她说早已料到案子的结果,脸上流露的尽是无助与无奈,一个妇道人家手无寸铁,亦无束鸡之力,只能压气吞声!唉,她上赡养李豪年迈的年过花甲的老父亲,下要抚养一对年幼的女儿,她又能搬起石头砸天吗?现在已经不是法制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
唉,如今这世道,英雄的血白流了!
忘掉过去
发表于 2011-2-23 21:56
要给英雄一个说法,英雄的血不能白流!让正义得以伸张,让凶手得到法律的严惩!
高全卖
发表于 2011-2-23 22:15
!!!!!!!
漂流岛
发表于 2011-2-23 22:30
罪犯逮着就是死的,放了就是活的,
华山论剑
发表于 2011-2-23 22:59
市民坏那是 黑社会 当官的坏 那是 社会黑
七月花
发表于 2011-2-24 00:03
意料之中,情理之外!
平峰
发表于 2011-2-24 00:45
{:7_486:}
tpyjca
发表于 2011-2-24 08:39
wzg22e
七点
发表于 2011-2-24 08:59
!!!!!!
七点
发表于 2011-2-24 09:07
现在判的是死缓、有期、表现好的话、减刑.换点钱,可以提前5年出来,你豪哥的英雄壮举将一去不复还了,10年后刘平不到30岁
白云蓝天
发表于 2011-2-24 15:32
原告对此不服已提出上拆,让我们试目以待!
不忽悠
发表于 2011-2-24 16:09
这个世道,正义与公平何在?也难怪这些不法之徒有恃无恐。
轻风吹拂
发表于 2011-2-24 22:38
本帖最后由 轻风吹拂 于 2011-2-24 22:39 编辑
回复 长江零零柒 的帖子
法律上不是规定有死亡赔偿金吗?为何没支持?
yjn
发表于 2011-2-25 11:03
判决上是这样写的理由“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yjn
发表于 2011-2-25 11:05
但是,不知道大家记得不,当年的杭州飙车案,人家的死亡赔偿金可是支持了的
蚂蚁人
发表于 2011-2-25 11:19
哎,一声长叹......
如果真是自首换取的缓刑,那将来谁又杀了人就去自首,反正自首了就能保证小命
自古都有:杀人偿命,除非是正当防卫和失手误杀,李豪案明明是极其恶劣的行凶杀人,居然判了个死缓,确实让人不服!
轻风吹拂
发表于 2011-2-25 11:41
本帖最后由 轻风吹拂 于 2012-5-31 10:37 编辑
回复 yjn 的帖子
死
思睿
发表于 2011-2-25 23:06
{:7_486:}
思睿
发表于 2011-2-25 23:10
情何以堪!{:7_494:}
真情对白
发表于 2011-2-26 10:43
这个判决是不服众的,为什么不能斩立决。
为人明服务
发表于 2011-2-26 11:28
家属不是说还要上诉吗?
守望幸福
发表于 2011-2-26 12:10
人都会犯错的!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yjn
发表于 2011-2-26 23:37
本帖最后由 yjn 于 2011-2-26 23:38 编辑
死亡赔偿金并未被取消,但是有指导意见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性质的,所以不支持。而这种认识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这种理由能成立,为什么人家杭州飚车案中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就能判决支持呢。所以,说到底还是各省法院的认识不同。但是带来的后果却是:不同的省份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后,其家属享有的赔偿权利不一样。这也是现实中的同命不同价!!!
阳光小子
发表于 2011-2-27 12:33
{:7_493:}
轻风吹拂
发表于 2011-2-27 17:04
本帖最后由 轻风吹拂 于 2012-5-31 10:36 编辑
回复 yjn 的帖子
超级村夫
发表于 2011-2-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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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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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2:10 |只看该作者 |主题 |聊聊天 |加好友 |打招呼 |去留言
人都会犯错的!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兄弟,这可不是犯错,是犯罪哦!
忘掉过去
发表于 2011-2-27 17:19
这个案子审理有大问题
城边一狼
发表于 2011-2-27 18:47
李豪的父亲刚找过我,
他昨天从省高检回来,
省高检认为量刑适当不抗诉!
宁静而致远
发表于 2011-2-27 20:54
没有自首就不判死刑这一法律!
有句话说
发表于 2011-2-28 09:15
天是昏的呀~~~~~~~~~~~~~~~~~~~~~~~
城边一狼
发表于 2011-2-28 13:32
回复 有句话说 的帖子
别泄气,这个案件有可能很快进入二审程序,
杀人者偿不偿命公道自在人心!!!
漂流岛
发表于 2011-2-28 17:39
他不是自首,是抓获,行窃后杀人,警察在9集一小树林抓获时,罪犯说我自首,这叫自首吗,一条人命只值13万吗?现在这个社会已没有法理正义可言,是金钱社会,关系社会,完全是人吃人的社会,就算案子是赢的也要找关系,不然法院说你是白就是白,说你是黑就是黑!他是全南漳人民的英雄,希望法律给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希望法院从重从快执行死刑!他的家在小西门城关经委附近,大家在省,中央有关系也可以帮帮他们匡扶正义!
漂流岛
发表于 2011-2-28 21:10
李豪用他的生命诠释了什么叫爱心,什么叫人性,什么叫良知,社么叫正义,社么叫社会责任感!他用自己的举动唤醒了这个沉睡的麻痹的病态的社会,英雄已逝,我们这个社会该思考些什么?我们又能为这个社会做些什么?我们又能为李豪做点什么?
刘平,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罪大恶极,罪不可赦!他,从某种程度上讲也算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这种代价的后果是毁灭了两个家庭!
这个案子至今没得到公正的审理,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思考!很简单的一个问题,结果因为某些人的介入搞的这么复杂,至今没有给受害人以及社会一个合理的交代和说法,而我们生活中的某些人还在继续沉睡,继续充当帮凶的角色,继续给这个案子制造阻力,他们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有没有良知,有没有正义,他们的人性哪里去了?
这个案子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台中关系,希望大陆当局秉公办事,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李豪也用自己愤怒的眼睛看着你们!
英雄已逝,热血犹在!情何已堪,天理何在?法不容情,斩立决,杀无赦!
漂流岛
发表于 2011-2-28 21:17
谁删我的帖子谁就是罪犯的帮凶,同伙!
清泉石
发表于 2011-2-28 21:41
{:7_487:}
忘掉过去
发表于 2011-3-1 23:03
南章县刘宗会第2横空出世了!
南漳家园
发表于 2011-3-4 09:39
{:7_479:}
南漳家园
发表于 2011-3-4 09:56
{:7_479:}
海鑫
发表于 2011-3-4 12:37
警匪一家太便宜那娃娃了
爱上香烟
发表于 2011-3-4 15:23
那如果都这样的话,明天人人都能杀人放火,然后去自首,那不是都可以不用死了。{:7_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