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盛陶瓷有限公司工资的支付方式
本帖最后由 赢造心情 于 2011-6-3 23:16 编辑我(网名甄画)现在陶盛陶瓷有限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人事招聘文员,我公司在工资支付上采用逐月支付方式,即这个月结算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我公司定在每月25号至30号发工资,因公司部门多、员工多,每月发工资是按部门一个一个有序发放,如有疑问请联系我,本人联系电话15671313566,在厂里住一号楼二号楼梯间A6房间。
{:7_479:} 不错 本帖最后由 一片蓝天 于 2011-6-7 18: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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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问:贵公司定“在每月25号至30号发工资,因公司部门多、员工多,每月发工资是按部门一个一个有序发放”具体是何意思?
一、因公司部门多、员工多,每月发工资按部门从25号发到30号?二、每月从25或者30号开始发,因公司部门多、员工多,顺延下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也就是说,贵公司如果在每月30日以前发放工资,就是合法的;如果拖欠到下月,就是违法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另外,楼主既然是贵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文员,就应当懂得劳动合同法。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依法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发放时间,不会在劳动合同上出现违法硬伤吧?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如果贵公司超过了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位说的有理有据,但该公司也没做错,那是为什么呢?大家看一下南漳招商局也就是南漳县政府对来南漳投资方优惠政策,其中有一条就是:投资服务:①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各种涉企检查严格执行企业生产“安静日”(每月1-25日)制度,对企业实行首违不处罚原则;②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优先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评定职称与县内平等 。这样大家可以理解了吧。所以该公司人员说没拖欠员工工资,是南漳政府许可的,人家投资方理直气壮,不为奇怪 了吧。
俩娃你莫说了越说 我们越脚得你们欠人家工资 这年头都不容易啊··~~~~~~~~~~~~ 本帖最后由 一片蓝天 于 2011-6-11 06: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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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楼上几个问题,我予以下答复,不当之处,请予斧正。
一、生活补助可以作为工资的项目之一发放。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因为考虑到劳动者基本生活问题提前预支生活补贴,然后再从工资里扣除,是合法的。这里面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生活补贴的约定是属于福利还是属于工资,如果属于福利,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不应再从劳动者工资里扣除;二是劳动者是否完全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是,则该公司的生活补贴应当视为福利,也不应再从劳动者工资里扣除。
二、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劳动者的日工资乘以3。
三、楼上所称“一个月的考勤按多少天算的”应当就是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按照(劳社部发3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综上所述,楼上所问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83天约21天。
四、关于“员工正常辞工为什么还要扣取员工百份之四十的工资,并且还要人来顶职,方可辞工”,有这样一些法律规定,需要厘清: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正常辞工”而陶盛陶瓷有限公司“还要扣取员工百分之四十的工资,并且还要人来顶职,方可辞工”就是违法的,而且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辞工,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提出辞工,而不应违法随便辞工。
以上谨就涉及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予以解答。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7_484:}{:7_484:}
任何企業應當以誠信為立足根本,才能發展擴大 劳动着从始至终都是弱势群体!大伙觉得呢?说良心话? 请问楼主为何不解释了?不是说过根本没有这种现象吗?为何不站出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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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对本工厂的工友说清楚呢?跑到坛子上说得好中屁用 wzg3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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