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一片蓝天 于 2011-6-11 06:51 编辑
回复 只因有你 的帖子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楼上几个问题,我予以下答复,不当之处,请予斧正。
一、生活补助可以作为工资的项目之一发放。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因为考虑到劳动者基本生活问题提前预支生活补贴,然后再从工资里扣除,是合法的。这里面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生活补贴的约定是属于福利还是属于工资,如果属于福利,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不应再从劳动者工资里扣除;二是劳动者是否完全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是,则该公司的生活补贴应当视为福利,也不应再从劳动者工资里扣除。
二、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劳动者的日工资乘以3。
三、楼上所称“一个月的考勤按多少天算的”应当就是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综上所述,楼上所问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83天约21天。
四、关于“员工正常辞工为什么还要扣取员工百份之四十的工资,并且还要人来顶职,方可辞工”,有这样一些法律规定,需要厘清: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正常辞工”而陶盛陶瓷有限公司“还要扣取员工百分之四十的工资,并且还要人来顶职,方可辞工”就是违法的,而且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辞工,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提出辞工,而不应违法随便辞工。
以上谨就涉及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予以解答。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