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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抓错人后该有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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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7月5日,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称我的一个兄弟在深圳被扣留,说他是个网上通缉对象,后经在公安网上查证后,网上反映他在今年5月7日在宁夏银川与楼主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并收取了近2万块定金后出逃,因此在网上作为诈骗犯通缉。从那天起我兄弟就被关在宝安区一个看守所。
      这期间,我们多次与宝安区当地公安及宁夏那面的公安联系,声称我兄弟从今年2月份从广东打工回家后一直在老家盖房子,且有证据表明其在今年5月6日、7日两天都在襄樊购买地板砖,从来没有离开过襄樊境内,直到7月1日才到深圳去打工。后来我请朋友到看守所去看人时,他们说是网上通缉犯,事情没查清前不能探访,需等宁夏公安把人带到银川查证后再说。
     宁夏银川永宁公安局于7月13日把人从看过守所里带走,直到7月15日晚到达永宁公安局后,7月16日上午与当事人见面后,当事人证明不人他所为,从而当地公安局认为抓错了人,并表示已将其购买了前往广东的车票,让他自己回去。这样,我兄弟因公安抓错人而被无怨无故地关了近十天,这中间所受的苦就不行,却耽误了很多事。
     请问网友们,像这样的情况,国家有规定的补偿吗?如果有应孩是多少?只负责买一张火车票就够了吗?我们可不可以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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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请以法律专业人士回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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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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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找到了国家赔偿法,供你参考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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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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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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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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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找到了国家赔偿法,供你参考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
南漳热线 发表于 2010-7-17 08:26



    说得对,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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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要看采取的是什么措施,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话,就应申请行政赔偿,如果是刑事侦查中的错拘,也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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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公布 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125.43元
早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通知》指出,根据国家TJJ2010年7月公布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

据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高检院刑事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说,高检院正在抓紧修改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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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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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神传说网友,你2010-7-16 18:07帖中的询问,依照其它网友为你提供的法律规定,我认为你应该申请赔偿,而不是申请补偿?因我不知你所说的当事人是那个省的人,所以对其赔偿标准我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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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活着回来就是万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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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活着回来就是万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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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但建议忍忍算了,没有那么多精力跟他们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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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网事如烟
这个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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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奏公安局业务去 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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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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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z这个到底是有还是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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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7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们的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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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有还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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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借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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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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