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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修改已接近尾声 明确公务员和同企业要求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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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资条例修改已接近尾声   明确公务员和同企业要求同工同酬

    目前各界对于《条例》期望值较高的还有“同工同酬”的规定。

    据人社部人士介绍,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企业兼并重组,不同的企业兼并之后同工不同酬,这个通过改革是可以解决的;最大的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工,不少企业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持保留意见,因为雇佣劳务派遣工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成本,这样一改企业成本就加大了。

     知情人士介绍,《条例》草案中对于同工同酬规定了三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就是“同工同酬”。而1994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说明问题》中就有相关规定。

      “明确同工同酬意味着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在同一报酬区间内上下浮动。”该人士告诉记者。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实表示:“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城乡之间同等素质的劳动力在两个市场上报酬不一样,同工同酬就没法实现,而消除市场的分割很难做。”从2009年开始,李实一直在主持发改委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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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而已,别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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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到我们这里不知道要到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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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两位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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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懒球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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