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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犯罪的群众打死到底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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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对正在犯罪的人打死不犯法的话,我相信南漳的小偷早没了《俺妈妈俺妹妹都被偷过就是长期在菜市场车站这帮人干的》,你去问那附近的商家,大多都认识他们,好点的商家可以保证你在他店里不会被偷《我有个亲戚就在那块开店在他店里偷了都能在找回来》,商家弱的店里就不敢管了,他们只对老年人女人下手。向大家保证只要我碰到了我一定会该出手时就出手,万一挂了大家也顶哈我就好。要是打死不犯法就可放手搞,也不怕他们报复了《现在一般不愿管就是怕报复》毕竟大家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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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正在犯罪的人打死是犯法的wzg26e
但是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和他人利益的,
防卫的力度和他侵害的力度略大或者相当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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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GCD的天是明朗的天,但是社会还是有些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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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人抢劫你时,你打他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你打他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你可以打到他停止或不能再对你进行侵害为止。之后如果继续打他,并对他造成了伤害,就是防卫过当。是违法的。后果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这个度的界限也适用于见义勇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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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有报道说一小偷到人家屋里偷东西被狼狗咬死后,小偷的家属告这家主人,要求赔偿。连狗咬死贼娃子都得负责任,何况人。所以说以后遇着偷东西的你得轻声细语的规劝,你要大吼一声把人家吓出个啥毛病来那你就麻烦了,什么世道啊wzg2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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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人很勤劳,对待小偷是一人发现,齐心抓贼喊捉贼,一经抓住,齐打,捆住死里打,但不打死,然后报警,警察来了提着就往车里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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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城边一狼 发表于 2010-9-30 11:31
对正在犯罪的人打死是犯法的
但是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和他人利益的,
防卫的力度和他侵害的力度略 ...

wzg24ewzg2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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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球地 发表于 2010-9-30 10:46
如果对正在犯罪的人打死不犯法的话,我相信南漳的小偷早没了《俺妈妈俺妹妹都被偷过就是长期在菜市场车站这 ...

就不要说打死犯不犯法的问题了,就是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实行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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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城边一狼 的帖子

以前不说对正在实施抢劫的车匪路霸群众打死有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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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球地 发表于 2010-9-30 14:29
回复 城边一狼 的帖子

以前不说对正在实施抢劫的车匪路霸群众打死有奖吗

那只是用来震慑犯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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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银河 的帖子

你真是把我想说的话说出来了。可我们南漳有几个李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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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闲球地 的帖子

偷和抢是两个概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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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只是用来震慑犯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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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不说对正在实施抢劫的车匪路霸群众打死有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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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球地网友:
         你发的"对正在犯罪的群众打死到底犯不犯法"一贴,对其我作以下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请你记住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2003年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有效的打击车匪、路霸的通告,对于正在持械作案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可以将其当场击毙,群众打死有奖,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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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会吹  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又有几个像李豪那样的撒  上次在襄樊亲眼看见抢劫的还是大白天的没看到一个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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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诸先生 的帖子

诸先生:你让我学到了,原来法律规定这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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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一概而论,要注意出现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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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的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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