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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刘平一案介于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之间,尚需对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尚可得出最终定性结论。依个人看法,倾向于认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可分为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故本案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再说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死的目的,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故寻衅,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争论和看法。但一般认为,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并不象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目的,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可按故意伤害论处;如果被害人死亡,则可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因为不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死亡的结果,还是伤害的结果,都在犯罪分子的故意之中。这样,就行为人主观上对会发生的后果的放任,同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起来,体现了在认定犯罪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关于刘平投案自首是否成立的问题,本人认为刘平的投案自首不能成立。刑法上的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动投案的,称为自动投案。就本案来讲,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察,查看监控,已经清清楚楚地掌握了犯罪分子刘平的所有线索。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完全查清,虽未传唤,但公安机关已经全城布控,正按着所掌握的线索,在缉拿凶犯行动之中。此时的投案,正如警方所称“刘平在迫于警方的强大的攻势之下”,无处可逃,只得选择投案。因此,能不能从轻处罚,我们将拭目以待。
法律终归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任何个人感情是无法代替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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