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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一男子酒驾身亡 法院判同桌饮酒者担责
20***日07:45楚天快报[微博]祝杰我要评论(0) 字号:T|T
朋友聚餐喝酒,散席后,其中一人骑摩托车回家出车祸死亡,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者告上了法庭。昨日,襄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3名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7月19日晚,曹某邀请淦某(死者家属主动放弃对其追究责任)、左某、潘某和赵某,在鱼梁洲一餐馆吃饭。席间,他们相互敬酒,共喝了一瓶白酒。喝完白酒后,赵某和潘某又喝了一壶扎啤。饭后,赵某骑摩托车回家。
当晚,赵某行驶至襄阳火车站路段时,撞上路旁树木,倒地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赵某醉酒及无证驾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赵某家属认为,同桌饮酒者未尽劝诫义务,酒后亦未将赵某送回家或通知家属,对赵某醉酒出车祸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3被告人未积极有效阻止,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且这种过错与赵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仍饮酒发生自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经合议庭讨论,法院判令3被告共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曹某、左某、潘某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27262.88元、28262.88元、28262.88元。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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