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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已在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26号东漳·凤凰城小区居住的200余名业主,因我们多次向南漳县政府、南漳县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举报开发商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襄阳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问题,南漳县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偏袒开发商,不对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和解决,包庇开发商并任由开发商损害业主权益。为此,特向巡视组领导进行投诉,请求巡视组领导对南漳县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及不作为和违法乱作为的问题进行查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投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为前期物业管理。”。我们小区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大股东王进,而王进是开发商公司的监事。两家公司实属一家。服务严重不到位,小区经常发生偷盗现象。我们就前述问题多次向南漳县建设局及房管局反映和投诉,南漳县建设局和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至今不予查处。
二、根据《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 )规定,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但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我们时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沆瀣一气,共同收取我们每户天然气开户费2300元,有线电视开户费300元(条据附后)。将本应由开发商全部转嫁给我们全小区的住户。仅该二项就多收入了七百多万元。就此问题我们找多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多次向南漳县政府和物价局反映要求退还。但南漳县政府和物价局前述问题不但不予解决,反而为开发商开脱。开发商见到我们就说:“会告状你们告去,他们收了我的钱会替你们说话。”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南漳县目前的水价为1.9元/吨。但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却向我们业主收取的价格为2.6元/吨(条据附后)。就此问题我们多次找南漳县政府、南漳县建设局、南漳县房管局反映,但有关接待我们的人员却说一吨水只多几毛钱,你们一年又用得多少水,几十块钱的事儿有什么说的。
四、东漳·凤凰城小区居楼盘建筑结构地层全部为架空层。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术语解释,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架空层能有效隔离地面潮气,有利于采光、通风,近年来底层架空设计在住宅中日渐普及,主要作用一是作为休闲、绿化、安装设备、布置管线等公共场所或安装公共设施使用;二是为了方便业主,充分利用表面硬化层,扩大小区停车面积,而作为停车场所使用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规定,架空层的权属应归我们业主所有。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和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所确定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规则,架空层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开发商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小区的架空层车位十余万的价格全部出售给业主(照片附后),光此项收入开发商就获取了几千万元的收入。就此问题我们曾多次开发商进行沟通要求解决,但开发商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说,他们给建设局交了钱后,已将原规划批准的公众休闲场所与公共活动空间已改为单独车位用途,他们有权处置。我们有的业主到规划部门咨询和了解小区架空层的规划设计和用途,但他们不知是收了开发商的钱的缘故,既拒绝做如何答复,也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对我们是不理不睬。
综上,南漳县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对我们反映的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和襄阳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的行为视而不见,不作为或违法乱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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