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份签订于今年4月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张女士为甲方(出借人),乙方为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的资金出借方式为“对乙方服务中的《借款协议》下的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的债权的转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担保方为中国建设企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联),这家公司在香港注册,北京有其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为白丹青。工商资料显示,白丹青为华赢凯来的自然人法人、执行董事、经理,控制了多家华赢系公司。他还在多个场合以中建联董事长身份出现。
同时签署的《债权转让列表》显示,南漳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漳天恒)向白丹青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白丹青将5万元债权转让给张女士,见证人仍为华赢凯来。
在中建联或其成员的官网上,数篇报道有提到,南漳天恒的自然人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梁耀武,同时也是中建联副总裁和“板块负责人”。
南漳新闻网的一篇报道显示,2015年3月13日,中建联与南漳县政府签订了“中国有机谷”建设项目。而张女士的理财产品正是“南漳有机谷”项目。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发现,南漳天恒的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恰在中建联拿到项目后一个月。南漳天恒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经营);有机食品展示、销售”,种种迹象表明,这家年轻的公司极可能是为“南漳有机谷”项目而成立。另据南漳新闻网报道,今年6月1日,白丹青还以“华赢凯来、巴铁科技董事长”身份考察“南漳有机谷”。
由是,一份华赢凯来“月月赢”理财的资金流向便基本清晰:
中建联关联企业南漳天恒拿到了南漳县的有机谷建设项目,为筹集建设资金,向白丹青借款500万元。白丹青将这500万元分拆若干份,在华赢凯来的见证下转让5万元债权给张女士。张女士与华赢凯来签订协议,受让白丹青的5万元债权,担保方仍为中建联。
过往多种做法涉嫌不规范
华赢凯来给客户的说明中这样描述它债权的运作和具体的出借方式:华赢集团旗下中建联承接管理政府项目,将该项目外包给“中国建设企业联合会”旗下经由华赢集团严格审核资质后入会的会员单位。白丹青与该会员建立债权关系,并把这一债权通过华赢凯来分发给各个投资者。
这其中提到的“中国建设企业联合会”,与中建联的控制人均为白丹青,在华赢业务员的口中经常将两者混称。另据媒体报道,此两家单位联系电话相同,极有可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中国建设企业联合会曾经被民政部列入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
在中建联承包项目的公司,似乎也并非像华赢所说的“经由华赢集团严格审核资质”。2016年1月搜狐财经曾报道,这些中建联旗下会员单位“只要交了会员费,保证有工程可做,招投标就是走形式”。这篇报道还提到,“交300万元会员费,保证3年有活干;交500万元会员费,保证5年有活干;交800万元会员费,保证10年有活干;具体承接的工程还收取管理费。”对此项报道,华赢方始终未予回应。
另外,凤凰周刊去年曾报道华赢集团旗下的一项高科技成果的失败:法人同为白丹青的北京世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发明”一款号称每公顷高产达12000公斤的“超级水稻”,其蛋白质含量超过鸡蛋。宝清县的多位农民在县农业局的协调下,试种该“超级水稻”,最终颗粒无收。
专家说法
“这一定是一种自融”
刘女士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借款方华赢凯来和担保方中建联均为白丹青掌控的华赢系公司。这其中是否存在自担保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一位专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律师为记者解读:“中建联与华赢凯来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分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法人主体,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针对类似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这一点,在华赢给其理财客户的“安民告示”中频频提起。
对此,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助理刘春彦说:“从形式上来讲,这是一个有效的民事担保”。不过,刘春彦告诉记者:“如果借款方和担保方是关联方,实际上达不到担保的效果。如果这两家机构都是集团内部的,那肯定达不到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也有质疑者认为,华赢凯来理财产品从投资人到最终的“南漳有机谷”项目,每一环都和华赢系有着极其密切甚至左手倒右手的关系,属于自融行为。刘春彦解读称:“自融这一概念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2013年至今,银监会一直都在讲,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或理财产品有哪些红线是不能碰的,特别提到了自融。”他举例子道,“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也采取自融的手段,比如说房地产公司自己注册一个P2P平台,然后融钱给房地产公司用,这就属于自融。”
“这一定是一种自融。”针对华赢的种种操作手法,刘春彦判断道。
|
|